【明報專訊】「勤有功,戲無益」,數年前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宣傳短片中,代表玩耍的皮球來到各家各戶門前,希望跟孩子玩耍,大人卻關門拒絕,嚷茷臚l要練琴、做功課、上課外活動班。短片的後半部分,提醒我們自1990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清楚列明兒童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的權利。即使大人say no,公約亦指出締約國內的兒童應可「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的權利。兒童權利是否純粹等於保護兒童?我們對兒童權利認識又有多少? 香港兒童權利狀? 在香港,部分兒童權利已有相當發展,例如生存權—香港能提供基本的住屋及醫療服務,而發展權當中的「接受正規教育」部分,香港亦已實施12年免費教育。可是,活在貧窮線(poverty line)下的兒童仍面對資源不足的挑戰。另外,亦有兒童受疏忽照顧甚至虐待,受保護權方面仍可進步;在競爭愈演愈烈的年代,遊戲、休息、發言及參與權部分,香港仍有許多進步空間。 ◆香港兒童快樂因素調查(表) ◆兒童快樂指數(表) ◆兒童公共遊樂設施調查 (表) ◆到訪公共兒童遊樂場所調查(圖) 文:楊淑敏老師 [通通識 第4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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