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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む明報專訊め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這個案跨了中加兩地,按中國的離婚法,若夫妻任何一方的財產在婚前己擁有,離婚的一方無權要求分取;卑詩方面,情況相類似。
所以,此案興訟人一方面要說服法官,何故她過了兩年限期才提出申請。當然有力的論據是她離婚後兩年才發現這筆被隱瞞的財產,但即使法庭受理,她還得証明這筆財產是她丈夫在結婚後才擁有的,那才有資格分取。
另一個問題是,案中男子已移民加拿大,他移民時或移民後,有沒有向稅局申報他這筆海外資產,若沒有,稅局可找他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