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2日加新社電)加拿大法律規定﹐本國公民在海外旅居超過5年﹐就會喪失投票權。兩名加拿大人質疑這項法例﹐把聯邦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安省高等法院在本周聆訊中裁定法規違憲。
兩名男子弗蘭克(Gillian Frank)和董賈米(Jaimie Duong﹐音譯)旅居美國﹐在2011年聯邦大選準備投票﹐才知道這個5年規定。
他們認為公民權受侵犯﹐兩人大約在兩年前狀告聯邦政府﹐指《加拿大選舉法》(Canada Elections Act)的5年居住期限是唯心的規例﹐不合理﹐應該推翻﹐裁定法規違反憲法。
安省高等法院周一開始3天聆訊﹐弗蘭克對加新社說﹐有權參與政務、恢復完整公民權﹐對他十分重要。
弗蘭克是新澤西州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歷史教授﹐在2001年到美國攻讀博士學位。他在美國求學﹐因而找到工作。他說﹐如果他在加拿大找到合適的學術職位﹐他會接受聘書。
35歲的弗蘭克說﹐他旅美多年﹐與加拿大仍有「很深的聯繫」。他在多倫多出生﹐曾在加拿大軍隊服務。
聯邦政府辯稱﹐現有的法例平衡加拿大人的民主權利和國家聯繫。
民主改革國務部長的發言人說﹕「建立5年規定﹐是要平衡加拿大人民主權利﹐確保公民和加拿大保持充分聯繫﹐還有公民打算最終返回加拿大的意願。」
政府在1993年推行此項法規﹐那時各方辯論僑民和加拿大關係、他們對民主政治情勢了解多少。
到了2007年﹐加拿大選舉事務署才正式執行5年規定。
在那以前﹐海外加拿大人回國﹐就算短暫停留﹐時間可以重計。現在﹐他們必須「恢復居留權」﹐才能恢復他們在海外投票的權利。
一些長期旅居海外的加拿大人﹐例如軍人、外交官﹐可享豁免權﹐不受這項規定約束。
該訴訟案代表律師奧布賴恩(Shaun O'Brien)說﹐這個問題涉及愈來愈多的加拿大人﹐目前散居海外的加拿大僑民有280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