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上訴庭早前處理一宗機場離境大堂販毒案的上訴案件,昨在判辭嚴斥上訴一方理據薄弱,浪費各方時間。上訴一方認為原審律師失職,未為上訴人爭辯招認口供可否呈堂,但上訴庭不僅拒絕採納,更指法庭、原審律師及答辯方律政司等被迫耗費光陰,更延誤其他上訴案件。 指毒販明顯自願招供 上訴人譚伊真於2009年在機場離境大堂被搜出逾1.9公斤冰毒,市值140萬元,2011年9月被裁定販毒罪成,判囚25年。她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指她受警員誤導,並非自願口頭招認事件及在警方記事冊上錄下招認口供,但原審大律師未在開審前申請嘗試剔除該些證供,令上訴人面對不公平審訊。 批礙其他囚犯上訴 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昨頒下判辭,認為譚的招認口供明顯是在自願情G下作出,完全不涉她是否受警員誤導的爭議,故原審大律師根本毋須申請剔除她招認口供,直言上訴理據毫無勝算,駁回上訴,「我們完全明白上訴人被長期監禁,她和家人希望用盡方法翻案,但不代表大律師可提出毫無希望的理據」。 他指就算憑直覺認為「上訴無望」,3名法官亦要履行責任,閱遍本案的500頁上訴文件,查看是否有理可辯,「每人花約4小時,另加數小時聽取口頭陳辭,最終發現一切投訴和理據,皆不可取」。 法官續指出,法庭要撰寫判辭,律政司的律師須閱讀文件及準備回應,而原審的律師團亦要翻閱審訊文件,準備誓章及到庭候命作供,各方的時間皆盡虛耗;而最重要是法庭將時間用於處理「必敗」的上訴申請,有理據可爭辯的獄中囚犯則受影響,「零勝算的上訴引發的後果,是阻礙司法效率和公平管理」。 不合理拖延 或須支付「虛耗訟費」 他明言法庭有權判決其中一方支付「虛耗訟費」(wasted cost),要求上訴一方解釋法庭為何不應作此命令。法律界人士解釋,法庭若認為與訟方不合理拖延聆訊,「專登『玩洁z摰伅﹛v,令審訊各方支出增加,可下令支付虛耗訟費。若被下令「找數」的一方由法援署聘請,則代表要從公帑支付。 【案件編號:CACC5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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