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揭示廉署社區關係處最少三大過失,首先是行政總部在2008年設了買酒申報表,但社關處於半年後自行停用;二是專員宴請內地官方團時,動員署內人員「趕急採購」茅台後,沒有記錄專員授權買酒,晚宴超支的理據亦沒有記錄在案;三是在專員樂山之行中,沒有因行程縮短而安排機票提早返港。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指出,報告披露社關處未有照行政總部建議,將買酒費用計入酬酢開支,以及未有縮短樂山行程,林認為社關署人員有明顯過失,廉署應該跟進。 在自行停止填寫買酒表格方面,行政總部訂明買酒開支要列作酬酢,在2008年中推出一款申報表(廉署表格第569號),但推出半年後「社區關係處便停用該表格」。在2009年7月廉署修訂常規列明飲品列酬酢開支,但社關處卻理解為餐費與買酒費另已分別獲批,故沒有將買酒費按常規作計算。 無記錄授權買酒 無安排提早返港 另外,在2007年專員宴請內地官方團時,動員署內人員「趕急採購」茅台的支出,專員授權買酒的批准「並無任何文件」,而該晚宴超支的理據「亦沒有記錄在案」。在樂山之行,獨立調查委員會有提及當年湯有書面指示可否提早一天回港,社關處稱「原因應該是沒有機票或更改航班費用高昂」,但行政總部指記不起有接到更改航班的任何要求,亦找不到向航空公司查詢的紀錄。 資料顯示,上述3項過失涉及兩名社關處長,包括08年退休的前處長陳志新,及08年10月接任至今的處長穆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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