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結案引羊村案法官判斷 控方須證被告意圖 「倘國安風險門檻不定 傳媒唔使做」
【明報專訊】「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昨於區院進入第55天審訊。辯方結案陳辭稱,不同意控方主張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發表文章,重申「文章係冇腦鵅v,不可能本身有煽動意圖,亦反駁控方引用的論點及案例(見表);辯方又主張法庭須審視立場文章是否帶來即時的國安風險,否則定罪門檻「好唔肯定、好主觀、好隨機、好恣意」,傳媒根本不可能營運。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昨午開始結案陳辭,並於今日繼續。在回應控方主張毋須證明被告本身有煽動意圖時,余若薇在庭上反駁稱,「文章係冇腦鵅A係冇意圖鵅v,控罪的煽動意圖必然是指被告的犯罪意圖。另外,對於控方日前引用多則案例稱毋須證明被告意圖,但余指出,當時煽動罪條文有列明「假定被告有意引致其行為的後果」,即只須證明被告發布煽動刊物,便能推定他的煽動意圖,法庭自然毋須考慮被告的意圖;但後來香港已因應人權法生效而廢除上述條款,變相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的意圖。
指控方案例已假定有意圖
辯方續指出,本案的主審法官郭偉健在審理羊村繪本案時,正正因應煽動罪已廢除假定被告意圖的條文,判斷控方須證明被告的意圖,最終郭官在該案裁定有足夠環境證供推論被告有煽動意圖。對於控方日前指很難證明被告意圖,恐令控罪變得「無法檢控」,辯方指若以這個邏輯推展,「會出現好唔公平黻暋D」。
須有實質風險 才可判斷煽動
辯方結案陳辭另一重點,是主張法庭以帶來實際國安風險的準則,審視文章是否涉煽動。辯方表示,煽動罪立法時《基本法》、人權法均未適用,若如控方般以「字面理解」,只要文章引起仇恨、敵視,令公眾不愛國,便是有罪,定義就會變得太空泛,必定違憲,尤其現今社會分化嚴重,任何一方意見都會引起對方不滿,「咁你乜都唔使講,講親都有人唔高興」,總會觸及煽動罪中引起不同階層間不滿的元素,故控罪應只限於對國安有實際風險的情G,否則「傳媒就真係唔使做喇」。
辯:凡涉新聞自由基本權利
法庭須予合理最低限制
至於控方主張國安風險應交由政府判斷,辯方重申法庭在限制基本權利時,須遵從「合理最低限度」的限制,而非如控方所引用2016年希慎興業控訴城規會的終院案例所述的「酌情判斷餘地」。辯方強調政府可從立法層面維護國安,例如訂立國安法,但當觸及新聞自由,便應由法庭判斷法律的限制是否合理和相稱。
批控方從沒釐清時地人事
「達什麼協議串謀犯案?」
另外,辯方亦質疑控方一直沒有釐清本案在何時、何地、由何人達成什麼協議、串謀犯案,甚至在結案陳辭時,才第一次指出立場新聞創辦人蔡東豪是本案的主腦之一,令辯方「無所適從」,並重申被告「由頭到尾得一個協議」,便是營運網媒,立場的創刊詞已清楚描述被告的初衷。
【案件編號:DCCC 265/22】
明報記者
(立場新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