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被指看似醉酒男子去年於巴士上觸碰女司機腿部數秒,他現被判襲擊罪名成立;法官認為保護公共交通工具操作員非常重要。
案中被告男子圖爾(Surjit Singh Toor)因曾摸茪k司機的大腿持續數秒而被判襲擊罪成。溫哥華省級法院法官Wilson Lee於裁決中指出,不論被告接觸女司機腿部的時間長短,此行為並非微不足道。
事發於去年10月19日,被告圖爾於溫哥華緬街(Main St.)夾喜士定東街(E. Hastings St.)登上巴士。
該巴士女司機曾作證指,男子當時指想前往維多利亞街( Victoria Dr.)夾東49街(E. 49th Ave)位置,而他似有點站不穩,可能飲醉。男子先觸碰女司機肩部,司機指有告訴對方不要碰到她。
當巴士駛近商業街(Commercial Dr.)夾維納布斯街(Venables St.)時,圖爾再次走近司機和嘗試說話,司機告知圖爾她有注意其想去的地方,並要求他坐下來。
不過,司機作供指圖爾卻傾向她,觸碰她的大腿約2至3秒,而那被摸的力度可比較為「緊緊地握手」。
司機對那男子大喊,叫他回到座位上,然後將巴士停在京士威(Kingsway)夾維多利亞街一巴士站致電求助。
辯方律師曾爭辯,被告與司機之間的任何接觸屬微不足道,圖爾不應被控。
判辭引述按《刑事法》襲擊的定義,當某人未得到另一人同意下,不論屬直接或簡接地故意向另一人用力,作此行為的人便構成襲擊。
法官指第一次觸碰到司機肩部,從呈堂片段證據中未能得出結論那是有意或屬意外,但第二次觸摸到司機大腿,片段顯示被告傾前時有伸出手到司機腿部位置,並且沒有[象顯示被告當時腳步不穩或意外地接觸到司機,而司機的證供卻清楚指證被告觸摸到她的大腿。法官認為被告屬故意去觸摸該司機。
法官並指該類事件發生在巴士司機身上才是使行為加重的原因,理由是「公車操作員因其職責,與各種各樣乘客互動,使其易遭攻擊」,而且司機難以防衛,「圖爾與(該司機)的接觸不是小事...而(司機)有權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