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食環署2013年以「在政府土地非法展示物品」為由,沒收法輪功「街站」的展板及橫額,兩名法輪功學員認為食環署做法違憲,並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庭昨頒下判辭表示,食環署有權以宣傳品屬誹謗性質或傳達不當信息為由,而拒絕有關團體擺放橫額,做法侵犯集會、示威及表達權利,更形容有關權力毫無約束,署方可以自行決定何時賦予集會、示威及表達權利。 對於會否考慮就申請許可的程序定明指引及向法輪功賠償被沒收的財物,食環署表示會研究判辭。申請人為洪瑞峰及潘蓮花,答辯人為食環署及律政司,地政總署則被列為利害關係者。申請人表示,法輪功學員自1999年起一直在全港各處擺「街站」示威,並會在「街站」擺放展板及橫額,但食環署2013年突稱法輪功非法展示有關物品並且沒收,申請人認為食環署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 指條例未就申請許可列明指引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條,任何人不得在未獲政府准許下,在政府土地展示宣傳品。 法官林雲浩在判辭表示,要求申請人在展示宣傳品前必須先獲署方准許,並不侵犯申請人的基本權利,但有關條例未就申請許可列明指引,署方有權以宣傳品屬誹謗性質或傳達不當信息為由,拒絕批出許可,林官形容有關權力「毫無拘束」,署方可自行決定何時賦予集會、示威及表達權利。 查宣傳品有否不雅 與查反政府內容有異 林官又指出,署方只接受團體申請許可,但並不接受市民以個人身分申請,市民實際上無法得知如何以個人身分申請有關許可,而申請程序亦沒提及宣傳品的內容會如何被審查,審查宣傳品有否涉及不雅內容,與審查是否涉及反政府內容,兩種做法將構成不同影響。 林官表示,法輪功一直以在「街站」擺放展板及橫額,作為主要示威方法,而他們亦透過橫額所帶來的視覺效果向公眾傳達其信息,限制他們展示橫額明顯侵害了其應受保障的自由。 【案件編號:HCAL73、110/1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