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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上訴庭拒批 曾蔭權直接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明報專訊】前特首曾蔭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其後就判刑上訴得直,減刑至1年。他早前就定罪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惟上訴庭認為曾蔭權提出的理據與案中證據脫離,強調原審法官已作出對他有利的引導陳辭,昨拒批證明書。據了解,曾蔭權已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但暫無意申請保釋。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昨於庭上透露,上訴人曾蔭權(73歲)日前以身體狀G為由,申請毋須到庭聽取裁決結果,法庭認為是次聆聽不關乎最終上訴結果,故曾蔭權昨未有到庭應訊,亦未有委派律師到庭。

上訴人就申請證明書提出3項法律理據,包括法庭應如何考慮辯方未有糾正就控罪元素的錯誤引導、原審法官應如何引導陪審團考慮上訴人案發時的想法、原審法官應如何引導陪審團考慮控罪的嚴重性。

上訴庭:原審法官引導已對曾蔭權有利

對於辯方未有即時糾正錯誤的引導,上訴庭在判辭中表示說法令人不解,案件由3名大狀一同負責,其中一名大狀更由審訊開展時已獲委任,而在持續3天的引導中,他們每天均獲發聆訊騰本,卻忽略了所述的錯誤,實在離奇;若辯方在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發現引導有誤而故意不提出,再以此作為上訴理據,法庭絕不會接納。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引導對上訴人絕對公平,而並無忽略任何控罪元素,強調引導已是對上訴人有利。

斥上訴理據脫離案中證據

針對原審法官應如何引導陪審團考慮上訴人案發時的想法,上訴庭表示原審法官已清楚解釋「故意」的意思,而陪審團可在毫無疑點下,推論出當時身為政府首長的上訴人清楚知道,刻意隱瞞與雄濤廣播有限公司股東黃楚標的交易,會令自己置身在嚴重的利益衝突之中;上訴人所提出的論據不切實際,亦脫離本案的證據,而陪審團裁決亦顯示出他們不信納上訴人在電台的解釋,即上訴人不認為有責任披露與黃楚標的交易。

上訴庭表示,就控罪嚴重性而言,上訴人提出考慮案件的嚴重性對此控罪十分重要,而隱瞞交易或基於牽涉公眾利益。但上訴庭指出,上訴人從未提出隱瞞交易是基於公眾利益,他亦沒有出庭作供解釋有關論點,此說法完全脫離本案的證據,上訴人亦未能指出原審法官如何出錯。

【案件編號:CACC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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