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大任命副校長一事未有隨前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不被委任而落幕。繼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在9月29日的會議後披露會議內容,商台公開校委會會議中校委李國章和紀文鳳的錄音聲帶。時任港大校委會主席梁智鴻其後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惹起各界對新聞自由、公眾知情權會否受限的討論。
事件背景
港大校務委員會於9月29日的會議否決任命前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為副校長,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會後披露校委討論內容,當時個別校委拒絕就內容的真確性回應。其後,商業電台取得校委李國章於會議中講述陳文敏是「Nice Guy」、「沒有博士學位」等言論的錄音並在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發布。時任校委會主席梁智鴻表示震驚及強烈譴責,認為事件違反校務委員會的保密原則,並嚴重侵犯個人私隱。港大報警求助,由重案組接手。
商台其後再公開另一校委紀文鳳批評陳文敏「利用外部及內部勢力,游說、脅迫、恐嚇、韋y甚至威嚇校委會成員去通過他的任命」的錄音,另一校委張祺忠證實錄音為9月29日校委會會議的內容。時任校委會主席梁智鴻就會議錄音外泄向法庭取得臨時禁制令,「禁止商業電台及其他相關人士使用、發布、披露大學校務委員會的資料,包括會議錄音、議程、會議檔案、會議紀錄及校務委員會的任何文件」。港大校友關注組發表聲明促校委會撤回禁制令決定,新聞界亦認為禁制令會打擊新聞自由。
11月5日高等法院提早開庭處理是否延長臨時禁制令。港大與被告之一的商台達成協議,商台承諾不會繼續播放有關錄音及出版相關紀錄。同時港大同意撤銷針對商台的臨時禁制令。商台表示即使達成任何協議,依然會捍衛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不會妥協。
由於港大校友關注組召集人葉建源、《學苑》總編、港大學生李熙信、香港記者協會及《蘋果日報》申請成為申辯人抗辯,法官應港大要求押後至11月24日聆訊,其間批准延續臨時禁制令,但收窄範圍至6月30日至11月6日間的校委會會議內容。另已在公眾領域的內容包括紀文鳳和李國章的錄音聲帶,及馮敬恩於9月29日透露校委會否決任命原因的內容則不在此限。有網民在11月8日於台灣討論區上傳一段據稱是校委王b鳴及校長馬斐森在會上發言的錄音及文字謄本。由於海外發布屬禁制令豁免的公眾領域範圍,因此錄音能繼續流傳。
■評論節錄
◆時任港大校委會主席梁智鴻:
申請禁制令非向傳媒「滅聲」
梁智鴻回應說申請禁制令是為保障校委會的保密運作,不是為挑戰傳媒,只為防止資料泄漏及維護校委會尊嚴。梁智鴻表示他作為主席,有責任保障港大尊嚴及校委會的運作,有權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毋須事先取得校委會所有委員同意。
中文大學前校長劉遵義:
泄錄音造成寒蟬效應
他在報章以〈香港廉恥觀念已完全淪喪?〉為題撰文,指出「秘密錄音會破壞互信。如果大學成員開始懷疑自己所說的話有可能被秘密錄音,並於某個時間被公開廣播,肯定會造成寒蟬效應,影響大學內部自由開放的溝通和交流……若我們容忍這種極端行為,對其視而不見,將進一步削弱我們的核心價值——公義、公平、和而不同」。
˙解讀
兩者都從校委會保密運作的重要性出發。根據港大校委守則內的保密條款,規定校委應將校委會議程、輔助文件及會議紀錄保密,特別是涉及個人或商業的敏感內容。守則亦列明校委會主席為校委會唯一發言人,任何其他委員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會議資料。
在政府或機構中,會議採用保密原則(principle of confidentiality)以避免談話內容外泄,讓討論者能暢所欲言外,更希望保障討論者不會因其發言而被「秋後算帳」或要負上法律責任。與會者既然簽了保密協議,就要保密到底。劉遵義更認為倘若這次開了壞先例,將會影響大學內部自由開放的交流文化。
◆行政長官梁振英:
錄音十分不道德
梁振英回應港大校委會錄音外泄一事,指社會行事有規則,大家都需遵守,又指新聞界也有「off-the-record採訪」的規則。在事先講明保密的情G底下泄密,尤其校委在不知情下被錄音,無論是否發給新聞界或用作其他用途,均「十分不道德」及違反社會行事規則,與新聞自由是兩回事,「本身這件事十分錯」。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
尊重新聞自由亦應尊重社會規矩
曾鈺成認為錄音外泄令人遺憾,破壞校委會運作程序,令港大受到傷害,應討論如何補救。他指尊重新聞自由同時亦應尊重社會運作規矩,認為新聞自由不包括將本來應保密的資料、文件任意公開,「相信所有新聞界朋友都明白呢一點」。
˙解讀
梁振英和曾鈺成同樣認為在錄音外泄事件中,社會「行事規則」(rules and regulations)凌駕於一切。新聞自由的界線常惹來爭論,因為傳媒披露事件的過程中,不時會牽涉私隱(privacy)、國家機密等情G,每人對公眾利益看法不同,未有劃一的準則,因而惹起爭議。例如時任校委會主席梁智鴻認為泄密違反校務委員會的保密原則之餘,亦嚴重侵犯個人私隱。
特首梁振英以新聞界有「off-the-record(不具名採訪)」為例子,即在得到保證不透露資料來源的情G下,向記者提供「資訊」,以支持「有需要在共同協議的情G下共同遵守規則」的論點。他以此論證每個團體都有規則要遵守,因此參與會議者同樣須遵守保密的協定。
全國政協常委唐英年3年前與梁振英競選特首時,也曾經在選舉論壇披露行政會議的會議內容,但唐英年認為這次「偷錄」行為卑鄙,認為「偷錄」與「披露」屬兩件事,當時評估過公眾利益凌駕於保密制。
◆香港記者協會:
事涉公眾利益 既有渠道失效
香港記者協會於2015年11月3日就特首關於禁制令之言論回應如下:「內幕人士向傳媒提供保密資料,往往是因為既有的申訴、監察或制衡渠道失效,而事涉公眾利益。今次香港大學校委會會議之錄音被披露,亦是在社會大力呼籲校委會交代否決副校長人選但不獲回應後發生的。特首將其形容為不道德行為,本會未能同意」。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主席羅燦:
傳媒無簽保密協議
羅燦於港台節目《千禧年代》上表示,校委會討論副校任命事件基本上已是公眾利益,校委應交代會議討論過程,不能以保密協議內容作「擋箭牌」。而且新聞界沒有與校委會簽任何保密協議,傳媒根據新聞性及公眾利益考慮,決定報道無可厚非。
浸大傳理學院助理教授杜耀明:
保密制非絕對
杜耀明認為所披露的會議內容都是與公眾利益有關,歷史上很多重大新聞都是因打破保密制而被揭發,強調新聞自由不是絕對,但保密制也非絕對。
˙解讀
傳媒的關注點為新聞自由(freedom of press)及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香港記者協會認為,內幕人士藉披露保密資料以爭取公義,並監督權貴,在本地及海外媒體並不罕見。倘以保密原則凌駕公眾利益,將會削弱輿論對權貴的監督。根據外國相關案例,法庭考慮是否就書籍或印刷品等與言論自由相關權利作出限制時,須考慮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和有關作品是否已經刊行,在港大校委會的副校長委任風波一事上,有指事件受到政治干預,香港學術自由備受威脅,而校委會則予以否認,將事件公開符合公眾利益。在現今網絡無疆界的情G下,已公開的錄音不單在香港流傳,海外相信亦已以幾何級數傳播,限制香港傳播只是剝奪港人的知情權,而海外人士則因司法管轄權的原因而不受限制,自由傳播,這對港人而言實屬荒謬。
傳媒肩負監察之職
根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所有人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和自由,當中包括尋找、接收及傳遞資訊。香港《基本法》第3章第27條也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言論和新聞自由可謂是普世價值。資訊自由傳播和新聞自由影響茪H們對政治、經濟、世界觀等的認知和了解,因此每個人都有知情權(right to know)。
傳媒被稱為「第四權」,肩負監察者的角色,透過報道披露政府或社會不公平現象,監察政府官員,防止官商勾結、貪污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同時,報道反映社會問題、不公義或不合乎公眾利益的行為,令政府或機構的政策更透明。
記協憂開壞先例
對於港大校委會申請臨時禁制令,記協副主席任美貞接受港台訪問時形容校委會「開了壞先例」,她擔心日後其他當權者也可用同一方法叫傳媒收口。她表示港大校委會用的是公眾資源,傳媒有責任了解校委否決陳文敏的原因,讓公眾監察校委會運作。她質疑按港大申請禁制令的邏輯,「相信水門事件、斯諾登,傳媒也不應報道」。記協和香港攝影記者協會、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壹傳媒工會及明報職工協會認為,事件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均有負面影響。而根據香港大學的《校務委員會委員的行事指引及守則》,校委會的決定和行動必須向公眾問責,而所有決定和行動亦應盡可能公開和解釋理由。不過,校委會一直未有就陳文敏不被任命解釋,商台披露錄音的做法合乎公眾利益和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