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財委會去年6月審理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時任主席吳亮星於6月27日會議上宣布拒絕再處理議員新提交的動議,其後在多名泛民議員離座抗議時「剪布」,宣布表決並通過撥款。與會的財委會委員黃毓民不滿吳的決定,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官昨頒下判辭,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官﹕法庭不會干預立法機關內務 法官區慶祥於判辭指出,終審法院早前已在案例表明,根據普通法,法庭不會干預立法機關的內部事務,除非《基本法》條文要求法院插手。法官又引用「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指財委會主席有主持會議的權力,包括控制會議過程,亦有權中止辯論,法庭不應干預主席行使權力的方式。 黃毓民早前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3條,指任何立法會人員在「合法行使」議事規則所授予的權力時,不受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認為這意味法庭能介入裁定立法機關是否合法地行使權力。惟法官不同意有關說法,並指該法例的立法原意並非如此。 法官認為,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司法覆核的許可。惟法官認為,本案只是處於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階段,看不到理由黃毓民須支付被告一方訟費,故沒有對訟費作任何頒令。 【案件編號:HCAL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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