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去年於金鐘佔領區清場期間,有的士司機坐在政總外的添美道石壆,蹺起雙手不願離開。他事後被控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早前經審訊後昨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認為被告犯案非出於不良動機,但不涉及暴力,遂判處罰款3000元。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案發當日、即去年12月11日,當警員稱要拘捕被告楊德華(55歲)時,楊只是離開石壆而沒有反抗或襲擊警員,案情較其他同類型案件輕。裁判官另指出,市民有行使言論及示威的自由,但有關權利並非絕對,需要同時考慮其他人的權利。裁判官稱明白楊犯案的動機是出於表達對某些事情的想法,非出於不良的動機,且留有刑事紀錄對楊而言已是教訓,遂以罰款形式處理。 【案件編號:ESCC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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