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安老院舍在公眾可目睹的露天平台將長者衣服脫光,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涉事的護理員或已觸犯刑事罪行,即協助、促致他人在公眾地方猥褻暴露身體,可被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於護理員做法是否屬於虐老,陸指出,本港現時未有就虐老訂立專門法例,但可於 《侵害人身罪條例》尋找合適條文提出起訴。 未有虐老例 可控侵害人身罪 陸偉雄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的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G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不過,由於涉事長者並非自願,而「是被其他人令他們赤裸人前,所以長者沒有犯罪」,而涉事護理員則可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該罪行」而被起訴。 《守則》規定須保住客私隱 陸偉雄續稱,長者與其他弱勢社群如兒童一樣,理應受到保障,認為現行法例沒有虐老相關條文,有需要檢討;但他亦提到,若受害長者的認知及表達能力嚴重衰退,無法清楚表達自己的遭遇,即使有法例,舉證及檢控亦有一定困難。 另外,《安老院實務守則》規定,安老院必須尊重住客的尊嚴及個人私隱,例如在沐浴時,「須為住客提供充足的私人空間及保障私隱的設施」。安老院牌照一般為兩年,違反《實務守則》會影響續牌,嚴重者可被吊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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