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 嶺大音樂會事件
爭議點
創作自由 vs. 侮辱他人
2015年4月17日,嶺南大學學生會舉行「黑暗時代抗爭音樂會」,邀請青年樂隊「血汗攻闖」獻唱粗口歌Fxxk The Police,歌詞包含罵警內容,被多個團體批評,引起表達自由和人身攻擊之爭議。嶺大校長鄭國漢最初表示,唱粗口歌者非嶺大生,校方會勸勉學生引以為戒。但幫港出聲、撐警大聯盟等團體發聲明及到嶺大譴責事件後,鄭國漢向全校師生及校友發公開信,稱學生會若再犯「將受校方紀律處分」。
批評學生一方
新界關注大聯盟發言人、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認為事件不單是粗口的問題,而是法律問題,要求校方解散學生會。他指歌詞涉及辱罵,警方應引用《公安條例》17B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拘捕樂隊成員。
嶺大校長鄭國漢憂慮事件會對嶺大學生造成不良影響,令嶺大聲譽受損,影響社會對嶺大學生和畢業生的觀感。鄭國漢強調嶺大尊重參與校園活動的人以不同形式表達意見的自由和權利,故不會事先審查活動內容,但有關人士必須就其言論或宣示的信息負責。
文化評論人鄧小樺認為,音樂會是校內活動,難以和《公安條例》扯上關係,又認為音樂會是藝術的表達過程,不是蓄意破壞社會安寧,如果這樣也罪成,就是以言入罪。她又說,1988年美國有一首和Fxxk The Police相同名字的歌,更入選歌曲榜,FBI當時也只是稍為警告一下發行商。
嶺大學生會外務秘書李德雄同意Fxxk The Police一曲有冒犯性,願向心靈受傷害的人道歉,然而他認為大學是有言論自由的地方,與活動主題有關的歌不應阻止。學生會會長劉振琳強調粗口歌是表達他們對不義政權的不滿,不會因外界壓力而屈服。
引用《公安條例》爭議
2014年2月,警方制定處理市民言語侮辱的程序指引,建議警員日後執法時若被辱罵,在勸喻和警告無效時,可引用《公安條例》拘人。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認為未必適合,他指《公安條例》第17B條的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重點在於其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他指出,一般警員受過專業訓練,被罵時不會有太激烈反應,質疑如何會「破壞社會安寧」。
◆2. 理大生facebook粗口事件
爭議點
私人平台講粗口有法律責任?
2014年11月,支持佔領運動的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朱進傑於社交媒體facebook以帶有粗口的字句評論佔領運動相關新聞,惹來市民向校方投訴。負責處理投訴的理大傳訊及公共事務處將個案交予學生紀律委員會,發信要求學生解釋,否則可能會處分。校方後來發表聲明致歉及收回信件,指事件屬於學生在私人平台上的討論,校方不應參與。
˙涉事學生朱進傑
校方扼殺言論自由,進入紀律程序不是正常做法(紀律聆訊一般用於學生作弊、犯法等嚴重事件)。
˙理大教師兼立法會議員張超雄
不鼓勵任何人講粗口,提醒大學生留意個人言論,同時認為今次校方反應過分。涉事學生言論與理大關係不大,無必要進入紀律程序,質疑校方受外界壓力而將案件交學生紀律委員會,擔心對學生構成白色恐怖。
◆3. 林慧思老師事件
爭議點
教師身分 vs. 見義勇為
2013年,小學教師林慧思在旺角街頭認為警方執法偏袒,跟警員理論,激動時講了粗口,引起社會廣泛討論,撐警團體對林口誅筆伐,警察代表亦高調「譴責」,林被任教學校口頭警告。
有批評者認為林作為教師講粗口屬「立壞榜樣」;亦有人認為林當時只是見義勇為,一時激動說一些憤慨的說話,與其教學質素無關。
教育界意見
支持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監事許漢榮發表個人聲明支持林慧思,認為小錯不掩公義之事。教協亦發聲明指林與警爭執期間言詞過激實屬不當,但外界不應因此聲討她,應給予空間學校處理事件。
批評
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發表聲明要求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跟進事件,該會副主席王惠成認為即使林慧思見義勇為,但公眾期望教師不應在公眾場合以粗口罵人,特別是辱罵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