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國家信訪局昨天頒布新規定,列出6種信訪情況不受理,包括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
國家信訪局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這是國家信訪局針對類似問題首次出台系統化的專門文件。今年5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
國家信訪局相關負責人稱,2013年7月1日,國家信訪局已全面放開網上投訴受理,群眾足不出戶就能反映問題、查詢辦理結果。
同時,國家信訪局正在搭建網上信訪信息係統,把來訪、來信、來電、網上投訴等不同形式反映的信訪事項,在網上統一流轉,把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督辦等重要環節,通過網際網路公開。
《辦法》規定,信訪人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首先接談的機關應先行受理,不得推諉。
「所謂本級機關,是對來訪事項有直接管轄權的機關。」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張恩璽說,如果本級機關是設區的市級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其上一級機關,就是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
《辦法》規定了6種情況不予受理:
1.屬於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來訪事項;
2.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3.來訪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
4.對處理(複查)意見不服,未提出複查(複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走訪;
5.對處理(複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複查(複核)的;
6.已經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復查複核終結備案的。
「這並不是說,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以後就不再受理群眾的初次來訪事項了。」張恩璽舉例,反映中央和國家機關或省級政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跨省(區、市)、部門、行業且一個省(區、市)或部門無法獨立解決的,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未按《信訪條例》規定受理辦理的來訪事項,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仍要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