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華裔女子梁梓華(Sarah Jee-Wah Leung,音譯)涉嫌兩度產嬰後棄嬰,法官昨向陪審團提供判決指引。法官總結控辯的結案陳辭,並向陪審團闡述謀殺、誤殺及殺嬰罪名的法律條件。陪審團隨後退庭商議。
案件主審法官漢弗萊斯(Mary Humphries)昨日由早上開始引導陪審團,至下午四時完成宣讀三部分的指引,陪審團隨後退庭商議。
漢弗萊斯提醒陪審團,如要判定被告梁梓華二級謀殺罪成,陪審團需要考慮檢控一方是否已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證明四大重點,包括案件的發生時間、地點及涉案者的身分;被告曾進行不合法的行為;有關不合法行為構成他人死亡,以及被告有意圖殺人。
漢弗萊斯說,根據本國法例,謀殺罪名之內亦包括了誤殺及殺嬰罪,她指出,辯方提出要求陪審團考慮的殺嬰罪,是指任何女子如因故意或疏忽導致其不足12個月大的嬰兒死亡,她們是因為尚未從分娩中完全復元,在精神錯亂下犯案。
另外,法官同時亦就謀殺及誤殺罪名提供法律定義。漢弗萊斯說,最重要的考慮是被告是否有意圖殺人,由於「意圖」並不是肉眼可以看到,因此在理解被告是否有意圖的時候,陪審團需要按照各項證據來作合理推論。
漢弗萊斯提醒陪審團,在考慮裁決時,應先從殺嬰罪開始,如陪審團認為檢控一方已證明殺嬰罪不適用,便應考慮謀殺及誤殺罪。
法官又指引陪審團,在決定裁決時,要整體考慮各人的證供,並應將兩項二級謀殺控罪獨立看待。她說,陪審團可選擇相信某位證人的全部證供,或者全部不相信,又或選擇相信某些部分。
法官在指引文件中總結雙方律師的結案陳辭時,指控方認為被告有意圖殺害男嬰,因為她曾多番向警方表示自己無力撫養。在嬰孩出生後,從未想過讓他們存活,甚至將第二名嬰兒留在馬桶內,按掣沖水,完全沒有考慮嬰兒的情況。基於其意圖及行為,控方要求判被告二級謀殺罪成。
在辯方的陳辭中,律師則強調,沒證據顯示男嬰出生時仍然活着,並指被告受產嬰事件影響,事發時思緒出現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