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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明報專訊】裁判法院為本港最下級法院,案件判例只供參考,並無約束力。大律師陸偉雄解釋,裁判法院案件必須經上訴至高院,以至終審法院,釐清裁決及判刑的觀點,是否合乎法律原則,高院及終院的判例方可成為裁判法院的指引。故此,若陳偉業不就本案上訴,日後當有人因參與佔領中環被控告,法庭亦不受本案的裁決內容和法律觀點約束,判刑亦只供日後案件參考。即使有案件與本案情節極為相似,裁決或判刑亦不一定照辦煮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