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身為執業會計師、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堂弟李國謙,因誤墮美國納斯達克交易所前主席馬多夫的「龐氏騙局」,向涉事銀行追討117萬美元案昨續審。李國謙承認對投資基金一無所知,故需要銀行提供專門意見做投資決定,他更坦承簽署相關認購基金協議前,沒有細閱協議內容。 代表被告Standard Chartered International(USA)Ltd.(案發時稱美國運通銀行)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昨盤問原訴人李國謙。以英語作供的李表示,事發前擁有一張年費1萬元的信用卡,銀行職員指若他開設私人銀行戶口,便可獲豁免信用卡年費,後來職員又稱開設私人銀行戶口後,必須投資產品,故李將一筆定期存款轉往私人銀行戶口作投資。 但翟指出,職員當時從沒說過「必須」,又指若李不想投資,「你大可一走了之,你怎能被銀行控制?」李承認可一走了之,但強調職員確曾說「必須」投資產品。 認簽協議前沒細閱條款 翟又指出,事實上是否投資,最終亦要由李做決定。李未有正面回應,表示一直以低風險及穩健回報(moderate return)作投資目標,但由於他對投資一無所知,平日亦不會看相關資訊,本身是香港飛行總會會長兼總教練的他更笑言「我只熱愛飛行」,所以十分依賴銀行提供的意見去作投資決定,因為每年他要支付5%投資費用,他亦信賴銀行會妥善管理其資產。 投資900萬蝕剩1.2萬 至2005年,李稱根據兩名銀行職員提供的意見投資涉案基金,但李被盤問下承認,在簽署認購協議時未有細閱當中條款,李解釋因他相信職員提供的意見。 李國謙於2005年在銀行職員推薦下投資基金,但原來基金屬馬多夫的「龐氏騙局」,他於2005年投資的117萬美元(約914萬港元),至08年「爆煲」時只餘下1600美元(約1.25萬港元)。李一方認為銀行未有履行責任盡力確保基金的合法性。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4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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