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1日,廣東省高院發出信息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在監獄服刑期間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現均屬虛假,以此裁定對其減刑錯誤。對於該案原生效判決認定張海有立功表現的事實也可能有誤,目前已立案審查。 2007年2月12日,佛山中院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兩項罪名,一審判處張海有期徒刑15年。2008年9月27日,廣東省高院二審認定張海檢舉他人犯罪立功,將原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為10年。服刑期間,張海獲得減刑,坐牢6年後「悄然」出獄。昨日,省高院表示,張海在監獄服刑期間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現均屬虛假,以此裁定對其減刑錯誤。韶關中院依法重審並於2013年10月31日對張海兩次減刑的裁定予以撤銷。 除服刑期間作假外,本案還有一重大疑點:省高院二審改判張海的法律依據「檢舉他人的立功表現」是否屬實。記者近日了解到,去年11月4日,韶關樂昌市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長羅某為在押人員提供檢舉立功的線索信息,使之受到較輕的追訴,並收受在押人員賄賂18萬元。通報中的「在押人員」就是「張海」。省高院昨也回應表示,對於該案原生效判決認定張海有立功表現的事實也可能有誤,目前已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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