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指可能違憲 或受司法覆核挑戰

[2020.09.23] 發表

【明報專訊】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上傳媒代表的定義,限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機構工作人員,引起極大爭議。有大律師分析,若登記GNMIS的評核標準不是公平、合理、明確,將對新聞自由構成不合理的條件,做法有可能違反《基本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或會受到司法覆核挑戰。

登記新聞處系統 網媒須符4條件

政府新聞處審批傳媒機構能否登記GNMIS,將直接影響警方是否「認可」有關記者。被問如何確保審核公平公正,政府新聞處未有直接回應,說一直與警方就記者在公眾活動的採訪工作保持聯絡。處方表示已向警方說明,其新聞發布系統是向傳媒提供政府新聞稿、廣播、圖片及短片的綜合網上平台,並讓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用戶可透過系統接收政府新聞處和各政府決策局或部門發出的採訪通知。

政府新聞處定明,合資格登記GNMIS的用戶,須為定期採訪及向公眾報道原創新聞為主的大眾新聞傳媒機構。純網上運作媒體,須提交在申請前3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且每周最少5日更新其新聞平台、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及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見表2)。

大狀:採訪自由毋須任何人賦予

大律師黃宇逸認為,需研究登記GNMIS的評核標準及制度是否公平合理,若否,則對新聞自由構成不合理的條件,有可能違反基本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或會受到司法覆核挑戰。他強調,新聞自由、採訪自由是市民的基本權利,亦是核心人權,毋須任何人賦予,而基本法第27條保障新聞自由。他認為,即使非警方「認可」的記者留在現場採訪,若沒有對警方執法構成阻礙,也不會違法,「但警方的判斷與記者的判斷不同」,不符警方定義的記者或遭受不公平對待。

民權觀察:肯定削新聞自由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表示,政府有責任保障新聞自由及資訊自由,官方審批一個人或機構是否獲得「認可」,肯定削弱新聞自由。他說,政府新聞處設登記制度,目的是方便發放信息,而非用作篩選傳媒,現在雖無官方登記記者制度,但實際上亦做到篩選的效果,批評政府及警方收緊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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