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摑警二代罪成 警長判囚3個月
【明報專訊】47歲時任警長涉於3年前在警車內掌摑一名被捕男子,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3個月,獲准以1萬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認為被告自辯的說法與隨身攝錄機的片段不琣X,推斷被告為了發泄情緒掌摑事主,批評其所為知法犯法,令警隊聲譽受損。不過裁判官稱,事主對警員的態度囂張,才是事件的「始作俑者」。
被告黃明偉早前否認於2017年4月11日在紅磡土瓜灣道近落山道交界的警車內襲擊事主李文瀚。李文瀚任職保險代理,其父親為退休警員。
官稱被告為發泄
惟始作俑者是事主
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稱,事主作供不盡不實,他說配合警方調查,警察隨身攝錄機卻拍到他對警員的態度惡劣,例如制服警員出示委任證後,他仍質疑對方的身分。陳官強調,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有否掌摑事主,事主供稱遭被告以右手摑左臉3次,過程被警察隨身攝錄機拍下來,成為有力的佐證,遂裁定被告罪成。
陳官續稱被告的同袍、警員黃潔斌的證供可靠,例如他供稱事主當時被反手鎖上手扣,情G與隨身攝錄機的片段琣X。相反,被告自辯稱事主的雙手被鎖在前方,因為事主有起身動作,被告遂用手撥低,此說法與片段不符。故此,陳官認為被告為了發泄情緒,以及懲罰事主對警員不合作,便當場掌摑事主。
辯方求情稱被告加入警隊23年,現已停職候查,並呈上108封求情信,稱被告在警隊工作表現優秀。陳官聽畢求情,將被告的量刑起點定為5個月監禁,「畢竟始作俑者係事主」,給予1個月扣減;基於被告在警隊表現卓越,再酌情減刑1個月,最終判監3個月,另批准被告保釋候上訴。
【案件編號:KCCC2771/19】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