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2002年於立法會通過,但由於要制訂相應的「高等法院規則」及「實務守則」,大部分條文至2011年才實施。當年立法過程已甚多爭議,政府立法前未有諮詢公眾,部分條文亦曾被質疑太嚴苛,定義太闊,及擔心會影響新聞自由。立法會2012年再討論修例時,有議員形容條例是大殺傷力武器,恐被利用作打壓工具。 2001年美國發生9.11事件後,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1373號決議,包括要求所有國家應防止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等,中央之後指示港府實施決議,保安局於2002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反恐條例》針對恐怖主義,條例訂明「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首先要作出或恐嚇作出暴力、損害財產、對公眾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擾亂基要服務等行為,其次是被告的意圖是為推廣政治等主張而強迫政府、威嚇公眾等。在特定情G下,在抗議或工業行動等過程中的行動,不屬於「恐怖主義行為」。 反恐例針對爆炸罪行: 意圖導致傷亡 最高可囚終身 《反恐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均有針對爆炸的罪行,前者禁止針對基建、公共運輸系統、政府設施等目標的爆炸,後者沒有限定目標;前者只要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或「相當可能」引致重大經濟損失;後者最少要「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兩者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 《反恐條例》立法過程中,政府以急需通過草案而沒諮詢公眾,大律師公會當時批評此舉倉卒。此外,條例規定不得發布虛假資料令公眾以為恐怖主義行為已發生,以及若懷疑某些財產屬恐怖分子時要主動披露,當年亦曾引起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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