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對以難民身分拿到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的中國夫妻,想把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成年兒子也擔保來加拿大﹐卻未能成功。移民部和上訴委員會都認為,這對夫妻沒有在兒子成年後持續不斷地給予財政支持,因此他們的兒子不屬於「需要撫養的兒童」類別,也就不能作為家庭成員來團聚。
中國公民H於2006年4月作為訪客來到加拿大,並在當年5月提出難民保護申請。他們的申請被接受,於2007年11月成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H夫妻有一個於1982年1月在中國出生的兒子S。他在2004年12月以學生簽證進入加拿大,當時他是21歲,他的父母為他提供經濟支持。2006年10月,S退學,並於2006年11月回到中國,但沒有告知他父母。
祖母及姨媽一度經濟支持
從2006年11月至2011年,S都與祖母住在一起,後者滿足了他的基本需求,他的姨媽也提供了經濟支持。
2013年3月,他被診斷出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此後多次入院治療,以至於無法工作或維持生活。
2011年,H回到中國探訪兒子,並從那時起為兒子提供經濟支持。2013年10月,H提交申請,想以家庭團聚為由讓兒子也移民加拿大,但申請在2013年11月被拒。雖然移民上訴委員會駁回了移民部的初步決定,並將此申請發回重審,但移民部於2018年7月第二次拒絕申請,H又提出上訴。
上訴委員會雖然駁回了移民部的初步決定,但也認為如緊扣法規條文的話,S不屬於「需要撫養的兒童」(Dependent Child),也就不能以家庭成員團聚的理由申請移民。對此﹐H再就此提出申訴。
上訴委員會認為,首先S在2006年突然離開加拿大回中國前,的確是在經濟上依賴其父母,但從2007年至2011年間,無證據顯示這種經濟援助仍然存在,相反在這段時間內,S是倚賴其祖母和姨媽而非其父母來生活。
其次,「需要撫養的兒童」這一定義,要求證明S在22歲以後因身體或精神疾病仍持續倚賴父母,但H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因此﹐上訴委員會才駁回申請。
H辯稱,只要存在有財務的依賴,即使不是持續不斷的財務支持﹐S仍應被視為「需要撫養的兒童」。S因為精神疾病已無法工作或維持生活,不能因為對父母的倚賴出現中斷,就剝奪了他回到父母身邊的權利。
H還稱,上訴委員會對這一類別的解釋會產生不公平和苛刻的結果
聯邦法院的法官認為,上訴委員會引用先前的相似案例很正確,從法律條文本身來看,其定義也是需要持續的、不間斷的財政支持。因此﹐法官支持上訴委員會的決定,駁回了H的司法覆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