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對於企圖騙取永久居民身分的申請者,加拿大聯邦政府在2014年修改法律﹐加重處罰。一名違反了該項法律的中國申請人向法院提出,他違法的時間是在聯邦政府修改法律之前,不應被追溯而受影響,仍應按舊法來處理。聯邦法院的法官受理後﹐認可該申請人的看法,允許他申請永久居留權。
2014年,加拿大政府對《移民與難民保護法》進行修訂,對於曾經做過虛假陳述的申請人,禁止其入境的期限,從原本的2年增至5年,而且還禁止該申請人在此期間申請永久居留權。
中國公民Z某於2005年與某位加拿大公民結婚,並以此在2007年獲得永久居留權,之後便在2009年離婚。
2012年,加拿大移民局審核Z的個案時,認定Z的第一次婚姻是「假結婚」,於是剝奪了Z的永久居留權,並在對Z執行遣返令之日的2年內禁止其入境。
2014年5月,Z搶在被正式遣返前,又找到一名加拿大公民結婚並生下一子。同年9月,移民局駁回了Z的上訴,維持對他驅逐出境的命令。
也是在這一年的11月21日,加拿大聯邦政府新出台的《快速清除外國犯罪分子法》生效。將禁止入境的期限由2年改為5年,並禁止在此期間審核此人的永久居民身分申請。
2015年5月22日,Z被驅逐回中國。這一天不但是他的驅逐令的執行日,也是他的禁止入境期的開始。
2017年11月,Z在其第三任妻子的資助下再次申請加拿大永久居留權。他當時的律師在申請信中稱,Z接受5年禁止入境期的限制,但考慮到目前的婚姻狀況和年幼的兒子的最大利益,要求酌情簽發《返回加拿大的授權書》。
移民部認可這第三次婚姻的真實性,但在參閱了相關法律後,認為Z處於5年的禁止入境期和不能申請永久居民身分期,因此不能拿到《授權書》。
相關法律規定,禁止入境期的適用時間,由強制執行驅逐令的日期開始確定:如驅逐令是在2014年11月21日或之後實施的,則禁止入境期限為5年,禁止永久居留申請期限也是如此,Z的情況正屬於此種情況。
但Z認為移民部不恰當地使用了《快速清除外國犯罪分子法》的追溯權,而只有立法中明確說明有追溯意圖的時候,法律才具有追溯效力。因此Z向聯邦法院提出申訴。
移民部辯稱,既然禁止入境期是從驅逐令執行當日起計算,就應該套用上述法律定為5年。
聯邦法院的法官認為,對於因虛假陳述而遭禁止入境,並在2014年11月21日之前接到驅逐令的外國公民,適用5年的禁止入境期。但還得要考慮國會是否打算進行追溯。
從立法的意圖來看,該法案並沒有要對那些已收到驅逐令但又尚未執行的人,增加3年的禁止入境期。
這是因為某些被認定違法的人雖已收到驅逐令,但還保有上訴的權利且上訴結果尚未作出,禁止入境期尚未開始,法律就出現了變更,Z便屬於此種情況。
正如移民部所稱,新法的目的可能會鼓動那些收到驅逐令﹐卻又還沒有離開加拿大的違法者及早動身,以避免更長的禁止入境期。但是沒有[象表明國會打算要進行追溯,相反,其意圖似乎是為了阻止將來的虛假陳述。
法官最後判決,2014年11月21日之前,針對虛假陳述的驅逐令所施加的禁止入境期限仍為2年,無論該驅逐令是否在該日期之前或之後強制執行。
Z的驅逐令是在修正案生效前發布的,當時的後果就是自該命令執行之日起2年內不許入境。儘管後來的驅逐令對禁止入境的後果有所增加,但沒有[象表明,國會打算將這種增加適用於已經發布的驅逐令。
因此﹐移民部駁回Z永久居民申請的決定被擱置,該申請被送回移民部作進一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