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安省立法,如汽油車輛停泊在電動汽車專用車位﹐車主將被罰款125元。停在充電站但不使用充電器的電動汽車,亦會受到同樣的處罰。這是首次由安省綠黨提出的私人法案成為法律。 這項對《高速公路交通法》的新更改,標誌蚨鯆狾身首次將其私人法案成功變成安省法律的時刻。該法案是由政府議會領袖卡蘭德拉(Paul Calandra)提出,於6月4日進行一讀,並由韋比市進步保守黨省議員科(Lorne Coe)﹐以及安省綠黨黨魁施賴納(Mike Schreiner)共同推動。 該法案規定,在指定車位的車輛必須是電動的,若是充電站則必需是連接到充電設備,否則可將被開罰單。 施賴納稱,他從貴湖市的市民以及電動汽車協會的主席得知,在電動車專用位泊車,在全省各地存在「大問題。」 他說,這對電動車司機來說非常困擾,尤其是因為電動充電站是有限的。 施賴納表示,接下來的計劃是向安省進步保守黨政府施壓,要求在全省增加更多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並對安裝汽車充電站的企業推出激勵措施。 施賴納表示,政府投資在更多充電設施的政策,可確保有愈來愈多電動車輛在路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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