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曾擬修例限制公眾透過查冊獲取個人資料,2012年政府修訂《公司條例》,曾掀起削弱公眾知情權的爭議。當時政府有意限制公眾查冊時不能查閱董事的住宅地址和身分證號碼,但新聞界認為會影響公眾知情權,勞工界亦認為此舉限制僱員透過查冊追討欠薪,政府終暫緩安排。香港查冊制度有何重要?如何平衡公眾知情權與私隱?
◆查冊制度 Q & A
Q:什麼是查冊?
A:不少政府部門設公共登記冊供公眾查閱。以土地登記冊為例,市民可就每宗涉及土地的交易查明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資料等。據《香港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2018-19年報》,該年度查閱土地登記冊次數達561.2萬次,使用者包括需要土地註冊處紀錄以辦理物業交易的專業人士、地產代理、金融機構等。
Q:香港有什麼常用的公共登記冊?
A:常用的公共登記冊有選民登記冊、車輛登記冊、商業登記冊、公司登記冊、土地登記冊等。
Q:我可以如何查冊?登記冊內有什麼內容?
A:常用的公共登記冊大多設網上查冊服務,部分需要收費。以公司資料為例,市民可透過公司註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查閱註冊公司成立日期、董事資料、註冊地址及秘書資料等。市民亦可於網上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取得本港任何登記汽車有關交通和運輸的紀錄,每次收費45元。
Q:如何保障公共登記冊上的私隱?
A:公共登記冊載有的個人資料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從公共登記冊收集的個人資料,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同意,一般只可用於與設立公共登記冊相同目的或與其直接有關目的。
資料來源:綜合政府網頁
◆查冊制度有何重要?
1. 保障市民利益
透過查冊制度,市民可行使知情權,核實各種牽涉個人利益的資料並確保已登記資料無誤,例如市民可向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申請翻查結婚紀錄。除核實資料,查冊制度亦可保障市民在商業、物業及車輛等交易中,核實買賣雙方資料,以防被騙。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表示,香港已開放公司查冊多年,若限制查冊,買賣公司時或不能知道公司擁有權誰屬,難核實買賣時簽約者是該公司擁有人。
個案分析:土地查冊
土地註冊處備存土地登記冊和提供土地紀錄予公眾查冊,目的是防止秘密及有欺詐成分的物業轉易,以及提供追溯和確定土地財產及不動產業權的方法。查冊可幫助準買家或租客了解物業和業權資料,例如業主身分、按揭情G、物業有無拆卸或改動令等。《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規定,地產代理在物業的買賣協議或租契訂立前,必須就物業作土地查冊,並向買方或租戶提供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據地產代理監管局網頁,一對夫婦在準備購買一個二手住宅物業前,多次向地產代理查問有沒有人曾於該單位內死亡,代理堅稱沒有。惟土地登記冊上該單位載有一名前業主的死亡證明書,他於單位內自殺。由於代理沒有就物業作土地查冊和向買方提供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導致買方無法知悉該項死亡紀錄。該網並未提及該交易有否成交。
2. 傳媒監察公權力運用
查冊制度對傳媒有重要用途,記者可藉查冊監察社會各持份者,揭發各種涉及公眾利益的問題,如囤地、物業互換、種票等。傳媒偵查組前採訪主任蔡傳威表示,過去很多偵查報道涉及當權者利益問題,如某高官樓宇買賣和轉讓,有人透過公司轉讓物業瞞天過海,終因傳媒查冊而揭發。資訊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2019年10月指出,香港仍未制訂《公開資料法》,沒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機制幫助傳媒揭露貪腐和監察公權力,過往多宗選舉舞弊案件揭發的關鍵在於有新聞工作者藉查冊追查假地址登記等。
個案分析:夫購兩物業 鄭若驊無申報
律政司長鄭若驊2018年7月載於行政會議及律政司網站的申報利益文件中,除自己擁有的4個單位,亦有申報丈夫潘樂陶擁有的屯門獨立屋。《明報》2019年5月30日報道,記者向公司註冊處及土地註冊處查冊後發現,潘樂陶2018年10及12月共斥資逾1.6億元購入兩個半山豪宅,鄭若驊並未更新申報。鄭若驊回應稱她在相關物業無實際利益,毋須申報。潘樂陶承認2018年12月購入一間公司連其擁有的羅便臣道單位,但未回應鄭若驊的申報問題。
◆查冊制度隱憂
1. 侵犯私隱風險
市民可透過查冊得悉他人資料,部分人擔心查冊可能涉及侵犯私隱。2015年7月時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指出,公共登記冊的個人資料若任意讓他人使用或沒採取保障措施,將引發許多私隱風險,若被惡意取用,當事人或遭遇經濟損失、盜用身分,甚至受跟蹤監視。公署建議先透過行政措施,如電子證書登入以識別查冊者身分,或以聲明申報查冊目的,長遠應恢復修訂《公司條例》以限制查冊。
查冊被指協助「起底」
「起底」泛指於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於網上公開其個人資料。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觸發「起底潮」,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2019年11月2日指出,肆意「起底」及網上欺凌行為前所未見,公署接到的投訴及經巡查發現的個案有逾百倍增長,由過去每年幾十宗升至3373宗。政府正研究修訂《私隱條例》,港府盤點後發現可供公眾查閱的註冊資料有過百種,有可能成為「起底」渠道。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認為香港是資訊自由的地方,但亦有限制,「起底」是傷害他人的行為,要找到平衡點;她認為要討論選民登記資料、汽車登記、公司董事以至公職人員的個人資料應公布多少才合理。立法會議員莫乃光回應登記冊引起的私隱憂慮表示,應權衡保障私隱以外的其他重要公眾利益,如監察官員、打擊洗黑錢和貪污、詐騙、有組織罪案、逃稅、選舉舞弊等,取得合理平衡以維持必須的監察和透明度。
2. 或被不法分子濫用
查冊制度提供的資料原為保障市民利益、提高資訊透明度。若不法分子濫用資料,例如用以促銷等,可能令當事人蒙受損失。
個案分析:名城賣樓騙案
2015年有騙徒於土地註冊處查冊取得大圍名城一單位業主姓名後,偽冒其身分向地產代理訛稱出售單位,騙取買家落訂,買家被騙去292萬元訂金。2016年5月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陳靜心稱,有騙徒利用土地註冊處、按揭公司等途徑查得業主姓名、身分證等資料,再假冒業主向物業信貸公司按樓,騙取借貸。
2016年6月,時任發展局長陳茂波回應議員就防止公共登記冊個人資料被濫用的提問指出,土地註冊處會根據《私隱條例》及探討以行政措施,加強保障土地註冊處紀錄的個人資料。
■知識增益
《公開資料守則》
《公開資料守則》(下稱《守則》)於1995年實施,提供正式架構讓市民獲取各政府部門持有的資料。《守則》界定提供資料的範圍、訂明發放資料的程序等。《守則》屬行政指引,缺乏法律效力,政府部門可拒絕披露資料。
2019年3月時任申訴專員劉燕卿引用過往調查為例,稱有政府部門沒備存應有資料,當公眾引用《守則》要求提交資料,部分政府人員以「私隱」、「牽涉其他部門」、「影響他人」為由拒絕,但申訴專員公署調查後發現「其實都是政府的資料」。她說《守則》的精神是「畀得就畀」,認為現時有公務員不理解守則精神,致運作欠佳,形容香港在處理政府公開資料上落後於很多國家,因其他地區有法例強制政府公開資料,認為《檔案法》立法刻不容緩。
[通通識 第6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