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富少游瀚甯(圖)開超跑釀2死3傷,士林地院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判刑2年4月,並公布判決理由指出,游男犯後自首並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且被害人均同意減輕量刑,予以減刑。但游瀚甯的律師劉上銘接受電訪時仍認為,游男犯行未達妨害公眾往來致死罪程度,只構成過失致死罪,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與游男討論。 合議庭認為游瀚甯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理由在於,游男在自強隧道內,以平均140公里車速疾馳,最高車速達170公里,肇事時車速超過128公里,對比該處限速40公里,游男平均車速已達限速3倍以上,對游男個人感知、判斷造成一定干擾,對車輛而言,則增添操控困難與穩定度。 再者,隧道僅限速40公里,對其他用路人而言,游男車速等同以時速約100公里掠過靜止的用路人,姑且不論路況對其他用路人能否適時注意、反應,游男車輛突然經過,造成心理驚嚇與隧道內巨大聲響,足以影響其他用路人正常駕駛,可見游男所為已全盤影響隧道內用路人。 但合議庭表示,游男犯後自首並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且被害人均同意減輕量刑,審酌游男C速行為歷時僅約10秒,且除C速外,無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對於公眾往來安全造成危險的時間尚屬短促、行為態樣也非惡劣,加上游男本身受傷不輕等原因,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判刑2年4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