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女同性戀者MK去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質疑香港法律不容許同性伴侶在香港民事結合,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是首宗同性戀者挑戰本港婚姻制度的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辭,裁定MK敗訴並須支付訟費。法官在判辭指出,香港社會對同性婚姻仍存在強烈分歧。
官:法庭不就社會議題發表意見
政府須全面檢討 免受法律挑戰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強調,法庭不會就社會、道德及宗教議題發表意見,只從法理原則出發;但法庭認為政府須就相關事項全面檢討,否則相關法例、政策及公共機構的決定,有可能被指歧視而受到法律挑戰,將耗費許多時間及成本。
申請人MK主張,香港法律不容許同性伴侶結婚,而政府未提供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法律框架,屬違憲。周官不同意兩者違憲,他說《基本法》第37條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其中「婚姻」兩字意指異性婚姻,並不如MK一方所說,亦涵蓋同性婚姻。
周官指出,基本法於1990年發布及1997年生效,其間無任何地方承認同性婚姻,直至2001年,荷蘭才成為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因此基本法對婚姻的立法原意並不包括同性伴侶。
周官表示,他知悉同性婚姻在國際上的趨勢,目前有26個司法管轄區批准同性婚姻,另有16個容許民事結合或註冊伴侶關係。但相比之下,香港社會的轉變並不清晰,民間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等方式仍有強烈分歧。
MK一方曾引述澳洲案例,指澳洲高等法院在2013年裁定聯邦法律中的「婚姻」,亦包含同性婚姻。周官指出,澳洲當時的社會氛圍和香港大相逕庭,包括澳洲首都於2013年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8個首府於2014年認可同居同性伴侶關係,以及近六成人在2017年公投支持婚姻平權。
官指如將同性婚姻納入法律
「詮釋條文為名 實際引入新政策」
周官續稱,如果法庭將同性婚姻納入法律,是以詮釋條文為名,實際等同引入新的政策,將對法律、社會、經濟層面帶來深遠影響。至於政府應否訂立同性婚姻的法律框架,周官稱法庭不應表明政府的責任,否則將越過司法機關的權力;而政府應否為讓同性伴侶享有和異性伴侶一樣的權利和好處,周官就認為每項都要獨立檢視,例如同性伴侶可否領養小孩等。申請人MK是女同性戀者,她和一名女子同居兩年,去年6月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暫時未知會否申請上訴。
【案件編號:HCAL107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