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在囚者若就個人權益事宜投訴,可向懲教署職員、太平紳士、立法會議員等投訴。另外,一個隸屬懲教署署長的「投訴調查組」,亦接受囚犯投訴,而有關調查結果要再經部門的「投訴委員會」檢視及通過,再書面通知投訴人。如投訴人不滿調查結果,可書面向有懲教署以外成員的「投訴上訴委員會」上訴。 然而,上述機制過去一直為人詬病,認為懲教署「自己人查自己人」。投訴人陳先生(化名)表示,在服刑期間多次向懲署不同級別人員甚至是署長投訴,卻被勸喻撤回投訴,他向投訴調查組投訴後,卻獲回覆指要其投訴被列作「內部運作事宜」,交回他所投訴的院所跟進,故有感該署內單位「互相射波」卸責。 黃之鋒曾投訴遭勸撤回 今年7月,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亦曾召開記者會,公開批評懲教署投訴機制問題。黃指去年9月6日在壁屋懲教所服刑時,被職員指他摺氈蓆摺得「不合標準」,並以粗言辱罵,投訴時即遭「勸告」撤回。 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認為,懲教署投訴機制已「崩潰」,該署會用多項不同手段令人無法成功投訴,這制度問題「已深入肌理」,有必要成立獨立的監察懲教署的「監懲會」,借助外力監察署方。 署方:輕微申訴交院所內部調查 懲教署回覆本報稱,如在囚者就一些性質輕微及涉及簡單的日常院所運作的問題作申訴,投訴調查組會根據現行機制將個案轉交有關院所作內部調查,讓事件能即時處理,院所管方會向投訴人詳細解釋情G及通知在囚者的跟進結果。投訴調查組會書面通知投訴人有關進度,如最終未能解決或投訴人不滿安排或結果,該組便會全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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