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根據《監獄規則》第234A章,所有被定罪的成年在囚者均須工作,由駐懲教署醫生核證因健康理由豁免工作者除外。在囚者每天的勞動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亦不得多於10小時,用膳時間不包括在內。假日方面,除確實必需工作外,不得在星期日、聖誕日、耶穌受難日及農曆年初一從事任何工作。 在囚者陳先生(化名)投訴稱,去年在白沙灣懲教所服刑時,5月7日至9月15日在廚房的菜部工作期間,一直未獲安排休假。然而,他卻發現廚房的工作紀錄顯示他過去每星期均有放假一天。懲教署指出,「廚房必須全年運作,以維持在囚者膳食供應,在廚房內工作的在囚者每周休息安排為輪休制,分批在周內休息」。 從事工作和非因本身過失而無法從事工作的在囚者,可按懲教署長批准的工資率,收取所發放的款項。工資率以周薪計算,如按2017年度的工資,周薪由24.6元至199.77元不等(見表)。 根據立法會文件,懲教署指在囚者的工作種類涵蓋13個不同行業,包括製衣、木工、皮革、預製混凝土、印刷和商業洗燙等。陳先生說,他在廚房的菜部工作,每周工資級別達E級(在2017年工資為周薪166.37元、月薪約600元)。他指從事洗衣工資級別可達F級(19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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