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印度裔女子與任職對}基金經理的丈夫結婚後來港定居,成為香港永久居民,2014年女子向入境處申請父親及患精神問題的胞妹以「受養人簽證」來港,入境處只批其父申請,指其妹不符合資格及沒任何理由可行使酌情權,拒批申請。女子司法覆核入境處決定,昨獲裁定勝訴。法官昨批評處方想法或屬不人道及無情,下令將申請發還重新考慮。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正審慎地研究法庭判決,並會按情G徵詢法律意見,考慮下一步的行動。 父獲批來港 妹獨留印 法官區慶祥於判辭指出,申請人SS與丈夫現居香港,均持香港身分證,丈夫平均月入400萬元。2014年12月,因七旬父親年邁,無法自理及照料胞妹,申請人遂為父親及胞妹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入境處回覆指其妹不符資格拒受理,在2016年批出其父的申請。 申請人透過律師要求處方重新考慮,處方認為其妹精神狀G,以及香港較印度更為複雜,有不同文化習俗,對其妹復康並不感理想。處方稱,相信申請人的財政狀G,能讓其妹在印度入住較好的復康中心,亦可不時來港探望申請人。 官批不人道 未考慮醫生建議 區官指出,申請人胞妹的確不符合受養人申請資格,但同時處方可考慮人道因素行使酌情權。區官引述兩名醫生報告指出,其妹較合適與家人同住,入境處考慮申請時似乎未全面考慮醫生的建議。區官稱,若父親來港,妹獨留印度失去家人照顧,處方未有考慮其妹獨留印度的負面影響。 至於處方稱申請人能讓胞妹入住較好的復康中心,區官認為此屬程序不公,處方應考慮的是這做法是否不人道及無情,而非提出讓她入住中心。 【案件編號:HCAL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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