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3名參與反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的示威者,就加刑裁決提出的終極上訴,昨日獲終院裁定得直,刑期為他們已服的刑期,即時獲釋,毋須重返監獄繼續服刑。13人因2014年6月衝擊立法會的行動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原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惟律政司成功覆核刑期,上訴庭早前改判他們監禁8至13個月。昨日在終院審理中,首席法官馬道立提到本案涉及暴力,但質疑上訴庭何以得出15個月的量刑起點。
終院5位法官裁定13人上訴得直,當首席法官馬道立宣布各人即場釋放後,家屬席隨即傳來掌聲,犯人欄內眾人站立拍掌及互拍肩膊。林朗彥興奮地以拳頭輕輕搥打黃浩銘手臂,十分雀躍。眾人步出法庭後,支持者在走廊夾道與他們握手,掌聲此起彼落。終院押後頒布裁決理由。
上訴人依次為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
上訴一方稱沒有傷害他人意圖
馬官不接納本案屬非暴力事件
代表上訴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辭指出,原審裁判官已就案情作全面分析,認為各人不是有意圖衝擊立法會,直至他們得知東北前期撥款突然表決,才決定衝進立會。李認為終院應考慮此並非發泄不滿的行為,沒有傷害他人的意圖。
惟馬官立即質疑李是否意指本案非暴力事件,李回應指問題是在於暴力的程度。馬官認為這分析不對,即使非蓄意,但事件中有保安受傷至骨折,有人用竹竿等損?立法會的門,維修費用多達40萬元,更令立法會會議一度中斷,不接納這不是暴力事件的說法。
李柱銘另指,上訴庭將12人一併判處13個月監禁,另1人因認罪而獲扣減至8個月,卻完全忽略考慮各人家庭背景、年齡及對受害人不同程度傷害等各項因素。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上沒有犯原則錯誤,仁慈、寬大的判刑並不代表有明顯不足;而上訴人已履行社服令時數,亦在被加刑後服了部分刑期,法庭不應「一罪兩判」。資深大律師潘熙亦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是否判即時監禁,而最後判社會服務令,已反映罪行的嚴重程度,亦是合理判刑之內。
律政司代表﹕理應即時監禁
量刑交終院決定
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梁卓然則陳辭稱,以本案的嚴重性,即使按當時的判刑原則,亦理應判處即時監禁。惟馬道立問及,以引用的戴志誠3年前以鐵馬衝擊法立會一案,該案量刑起點為6個月,質疑上訴庭何以在本案得出15個月的量刑起點。梁卓然回應稱,本案案情較為嚴重,但接納按當時的判刑指引,亦未必是判15個月,認為終院可決定各上訴人的合適刑期。
【案件編號:FACC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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