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監警會昨公布4宗刑事案件衍生的投訴警方個案。一名女教師在學校內淋浴期間,疑遭一名男教師偷窺,遂報案,惟警方案件主管無在6個月法定檢控時限內,安排被告出席法庭聆訊,最終因法定檢控時限已過,導致該案件須被撤銷,被告在無條件下獲釋。監警會審視有關個案後通過,案中主管「疏忽職守」證明屬實,須接受紀律覆檢。 女教師報案稱校內淋浴被偷窺 該名女教師報案,稱去年4月28日在校內淋浴時被一名男教師偷窺。根據法定檢控時限,警方須於6個月內安排被告出席法庭聆訊,即10月28日前完成。該案件主管根據律政司建議,於10月13日以「遊蕩」罪起訴被告,不過卻拖延近3星期,至11月3日才安排被告上庭。由於案件主管安排被告出席法庭聆訊的日期,超出了6個月的法定檢控時限,案件須撤銷,而被告亦被釋放。 投訴警察課列「投訴撤回」 監警通過疏忽職守屬實 女教師知悉後,隨即於同日(11月3日)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指稱該案件主管疏忽職守。不過,女教師其後表示,只希望案件主管的上司知悉事件,藉此提升警隊服務質素,最後決定撤回投訴;案件主管所屬單位認為「疏忽職守」投訴指控表證成立,須採取紀律覆檢。投訴警察課考慮了女教師的決定,以及案件主管所屬單位的安排後,決定將投訴指控分類為「投訴撤回」。 不過,監警會對投訴警察課的分類有保留,認為本案的指控性質嚴重,而指控已有表面證據支持,故必須全面調查,進一步考慮指控是否屬實。投訴警察課接納監警會建議,經全面調查後,將指控分類由「投訴撤回」,改為「獲證明屬實」。 資深警員:慣常可一周內處理 有資深警務人員表示,警方落案起訴後,隨即便會安排被告上庭,慣常程序能於一周內處理。 監警會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主席劉文文形容,上述案件主管犯了不應犯的錯誤,強調警務人員務必要注意相關時限,確保所有刑事案件均得到適時及適當的處理。監警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表示,雖然個案投訴人最終選擇撤回投訴,但監警會仍會仔細審視,以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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