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於2010年公布52個違反規劃或地契規定的骨灰龕場,當中火炭孝思園興訟,要求法庭聲明有關地段擺放人體骨灰並無違反地契,案件昨開審。孝思園一方指出,即使地契條款列明須獲同意後才可於地段擺放人體遺骸,但政府數十年來從無執行該條款,已可視為放棄,故孝思園有權將地用作骨灰龕場。惟法官質疑,此說法是否等同以後毋須許可便可把新界用地作骨灰龕場,直言不明白其邏輯。 官:不明白入鬌瓡 原訴公司為香港孝思園有限公司,被告為律政司長。本案爭議點為一般地契條款第15條,當中列明地段若要擺放人體遺骸,須先獲新界民政署長同意。原訴一方指出,上訴庭已於另一宗類似案件中裁定骨灰屬人體遺骸,但因當時尚未通過《私人骨灰安置所條例》,故法庭不應跟隨該判決。 原訴方透露,孝思園於該地段內存放了3000個骨灰龕,又指該地契條款自訂立以來,政府數十年來從無執行,認為法庭應視政府早已放棄執法,故原訴公司有權把地段用作骨灰龕場。惟法官認為,政府可自行決定何時執行條款,又質疑原訴的說法是否等同一旦政府決定暫不執行條款,便意味永久放棄執行。政府一方陳辭時指出,無執行不等同已放棄,認為原訴方根本未能證明政府已放棄執行條款。政府方又指出,早於2008年,已提醒孝思園把地段用作骨灰龕場可能違反地契。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押後宣判。 【案件編號:HCMP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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