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退休警司朱經緯於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在旺角執勤時以警棍毆打途人頸部,早前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被判囚3個月的朱經緯昨提上訴時,指自己仍希望求職,不想有入獄紀錄,要求法庭改判有條件釋放。控方則指警方雖在佔領期間面對重大壓力,但這並非合理化上訴人行為的理由。
下月14日宣讀裁決
法官押後至9月14日宣讀裁決。上訴人朱經緯昨續由資深大律師郭莎樂代表陳辭,指事發至今已近4年,上訴人一直遭受支持佔領運動人士中傷及煩擾,又被傳媒跟蹤,令他無法正常生活;上訴人在其黃金時期退休,本仍欲求職,但因本案令他無法找到合適的僱主;上訴人早前已遭還押16日,對他而言已是懲罰,上訴人不希望留下入獄紀錄,故要求法庭改判有條件釋放。
辯方:事主向警大叫 控方:僅要求勿打他
上訴方亦再次質疑事主鄭仲琲爾菻H,指他當晚沒有聽從指示離開,又向警方大叫,惟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上述事宜。上訴方指出,不一定從一個人的行為,才能界定他是否具侵略性,而從事主當晚的態度,上訴人絕對有理由認為事主具侵略性及不服從。
控方反駁,從呈堂片段可見,事主前方有人遭警方推跌,才令事主無法向前行;當前方人群散去,事主亦開始向前離開,明顯非有意延遲。控方認為上訴方的指控出錯,對事主不公。
控方亦指出,原審時沒有證據證明事主曾向警員大叫,事主亦曾供稱,他只是要求警員不要打他。控方表示當時事主見前方人群遭警員揮棍,事主的反應乃是合理。
控方:朱毆事主方式非合法訓練
至於上訴方多次質疑事主的可信性,控方反駁事主當晚是否以示威者身分到場,根本與案無關;而上訴人亦曾辯稱,他當時只視事主為人群中的一人,片段亦顯示,事主遇襲時已離開及越過上訴人,故控方認為上訴人的行為不可以被合理化。
控方亦指出,上訴人毆打事主的方式,明顯與其他警員向其他途人揮棍方式不同,亦與上訴人向他人揮棍方式不同,故明顯他毆打事主的方式及力度並非合法訓練之一。控方認為,上訴人當時明顯地,並非錯誤地真誠相信事主具侵略性,故上訴人行為及揮棍力度不能被合理化。
【案件編號:HCMA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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