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近月法庭內連環發生拍照事件,司法機構早前已禁止公眾人士在高等法院、有陪審團參與的法律程序中使用手機。昨日有一名內地男子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傳票案件的3號法庭內拍照,當場被捕並被帶往警署接受調查。 被捕內地男子姓張,36歲,穿墨綠色上衣,攜帶黑色背包,昨約下午4時在3號法庭內拍攝,當時庭內正處理公司涉逃稅的傳票案件,另外一名到庭應訊的公司代表目擊事件。警方到場後,即時在該男子的手機內發現庭內照片,惟未知男子有否拍下裁判官或庭上人士,男子隨即被帶往警署調查。本報記者到場時,警方正向目擊者查問事件經過。男子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11月上旬向警方報到。案件交由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三隊跟進調查。 內地女子唐琳玲早前在高等法院內拍照,最終被判囚7日兼付訟費。司法機構稍後宣布在有陪審團參與的法律程序中,除獲豁免人士外,法庭使用者不可於法庭內使用手機,或任何其他有攝影或錄影功能的器材,有關規例適用於高等法院內;若有人不遵從上述指示,會被裁定為藐視法庭,可被判罰款或監禁,或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被檢控。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在法庭內拍攝、繪畫任何肖像或素描,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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