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食環署與清潔服務承辦商的合約條款中訂明,除非獲得政府代表批准,其僱員在工作時不可進食(見表),但沒有訂明不可喝水。曾在食環署負責監察清潔服務承辦商、現已退休的食環署職工權益工會副主席李美笑說,以往見過有清潔工在上班時間用電飯煲煮飯,故才有此條款,希望他們不要只顧吃飯而不工作。 李美笑說,日更清潔工有吃飯時間,但夜更清潔工因工作時數為6小時,其合約內沒吃飯時間,以往曾聯同外判員工工會要求食環署更改但不果,「有什麼可能做體力勞動工作,不容許別人吃飯?」李說,他們在執行上都會當看不見,但不代表清潔工沒有違規。她強調,署方從來不會向清潔工罰款,只是罰承辦商,若承辦商向清潔工扣人工,就是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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