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偵緝警長下班後繼續佗槍,醉酒後乘的士返回紀律部隊宿舍,把一發子彈遺在車內,復於宿舍大堂舉槍揮舞。「耍槍」過後,他睡在宿舍外花槽,醒來又遺下佩槍。警長早前被裁定醉酒時管有實彈火器及彈藥罪成,昨被判囚14天。裁判官斥責被告被賦予權力使用強力武器,卻濫用社會對他的信任,工作及私生活壓力並非犯案理由。 由於被告朱仲明(43歲)已還押21天,昨獲當庭釋放。警方發言人指朱現正停職,警方將按既定程序,採取適當紀律行動。被告早前被裁定去年11月29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大堂胡亂舞槍,犯下本案。其代表大律師求情指被告適合接受感化,其背景良好,任警察多年備受讚許。惟主任裁判官練錦鴻直指本案案情嚴重,被告具社會經驗,不宜感化,辯方遂改為請求被告不用收監。 自辯工作家庭重壓 官斥非犯案理由 練官指本案案情差劣,被告獲社會信任,被賦予權力使用強力武器。他卻濫用信任,傷害社會,幸而槍械未有發射,沒有傷及他人,否則情G更差。被告解釋犯案因為工作和私生活上承受壓力,並不成為理由,練官坦言對被告獲准佩槍感到驚訝。法庭判刑須帶出信息,明示社會不接受警察有此行徑。但練官考慮被告勢將丟失工作,案件對他實屬災難。 宿舍大堂拔槍自指 睡花槽醒後遺槍 控方審訊呈上閉路電視錄影,被告當日凌晨3時許乘的士返回宿舍後,在大堂徘徊近20分鐘,兩度拔槍,先後高舉手槍,指向牆及自己的頭。他及後離開大堂,睡在花槽,手槍擱在腹部。 被告自辯供辭,稱案發時上司不滿其工作表現、夫妻不和、母親患末期肺癌等,情緒大受困擾,相約同事到酒吧傾訴。他在大堂內的連串怪行,皆為情緒困擾所致,並解釋將已上膛的槍放在腹部,可更快拔槍自殺。被告本配有8發子彈,被捕時只有7發,餘下一發遺漏在的士內。 【案件編號:KTCC12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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