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刺警罪行嚴重 女友助逃判囚一年
【明報專訊】前年七一防暴警在銅鑼灣制服一名男學生時,24歲工程師以刀插傷警員,凌晨在機場被捕。其女友涉協助他離港潛逃,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昨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即時監禁12個月。法官姚勳智指出,本案嚴重之處乃被告男友插傷警員的罪行,若非警方迅速拘捕,他可能在被告的協助下逃離法網,有損司法公正的執行。
被告張芷程(26歲),曾任渠務署的見習工程師,現任職於運輸公司。她是同案被告、工程師黃鈞華(26歲)的女友。控方案情指2020年7月1日下午銅鑼灣發生暴動,黃襲擊警員後逃離現場,張則尋找航班資料,黃購買同晚11時55分前往倫敦的機票,張再替黃買倫敦往台北的機票。翌日凌晨黃在機上被捕。
求情稱出於情侶關係犯案
官接納非有組織 酌情減刑
警方在同月9日拘捕張,在其辦公室電腦發現相關瀏覽紀錄。黃早前承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囚5年,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辯方求情時形容,感化官在背景報告的字埵瘨﹛A流露對張的高度評價,並在結尾指出,張出於與其男友的關係才涉案。辯方不認同控方呈交的案例,指該些案中的被告涉多番威脅或是用武器,以意圖達至妨礙司法公正,此與本案不同兼且較為嚴重。
辯方稱張本身沒有參與或預謀該刺警事件,她與黃是穩定的情侶,並非為利益或惡意而提供協助。針對張搜索航班資料及購買後續機票等行為,辯方形容即使沒有張的協助,黃亦能執行潛逃計劃,故張不是關鍵角色。
姚官判刑表示,本案嚴重之處在於黃的實質犯罪,張向黃提供協助,有損司法公正的執行,但亦接納辯方求情稱張不涉及複雜的組織及計劃,故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15個月;考慮張的背景正面及受審時同意大部分事實等因素,給予酌情減刑,故判她囚12個月。法官在判刑後,告誡張應在獄中好好反省,冀她日後貢獻社會。
【案件編號:DCCC 189、210、809/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