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鄭子豪候上訴准保釋 警告再被捕 官囑「唔好有走動喇」
【明報專訊】「12港人」廖子文及鄭子豪涉於2019年在灣仔一個單位管有半製成的汽油彈等物品,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狻庢l壞財產」罪,和涉及偷渡潛逃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兩人各判囚31個月,惟法官判刑後發現無法同期執行部分刑期,令鄭子豪須服刑多7個月,兩人因此提上訴。繼廖子文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之後,鄭子豪昨亦於上訴庭獲准保釋。
妨礙司法罪刑滿 無法同期執行
鄭子豪(20歲)准以現金2萬元保釋,其間不得離開香港,須居於報稱住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3次。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准保釋後叮囑鄭子豪說:「麻煩你喇,唔好有任何走動喇!」提醒他若違反保釋條件,可能再次被捕及須關押。
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就鄭子豪兩罪分別判處監禁28個月及10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是31個月,即鄭可在明年3月獲釋。同案的廖子文(19歲)早前獲准保釋時,判辭透露由於判刑時兩人妨礙司法公正罪的10個月監禁已刑滿,無法同分期執行刑期,令廖須服多半年刑期,建議兩人考慮上訴修補判刑上的缺陷。
【案件編號:CACC 115/22】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