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城大電子工程系講座教授陳忍昌2013年向研究資助局提交研究計劃書,內有一個未有註解出處的圖表,遭局方裁定內容有抄襲成分,禁止其申請研究資助兩年。陳上訴遭局方駁回,入稟提司法覆核,高院昨頒下判決,裁定陳敗訴。 官:抄襲定義屬學術問題 非法庭判決 陳忍昌雖稱錯誤是「無心之失」,惟法官同意城大官網所指,無論有否意圖均可構成抄襲。法官又引述城大稱,有學生抄襲論文後會辯稱「沒時間檢查來源」,陳正是犯下如此錯誤。 法官稱「抄襲」定義屬學術問題,應交學者處理,並非由法庭定奪,既然研資局的決定涉及16名學者,程序沒有不公,亦無違法,陳抄襲的判決無可爭議。 不過,由於陳是於2013年犯抄襲,研資局決定懲罰時卻引用2016年的新指引,法官稱局方確有做錯之處,惟考慮到舊指引比新指引嚴苛,陳亦已受罰,撤銷懲罰重新判決並無意義,故此裁定陳敗訴,維持研資局原判。 【案件編號:HCAL 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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