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長榮集團已故總裁張榮發生前立下密封遺囑,指定由4子張國煒接任總裁、單獨繼承140億元財產,3子張國政提起遺囑無效之訴,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遺囑有效,16日判張國政敗訴,可上訴。 張國政主張,遺囑不是張榮發親自簽名,張榮發也未親自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且未向公證人陳述是自己的遺囑,且未陳述繕寫人的姓名與住所,不符民法規定要件,請求判決遺囑無效。 北院審理發現,張榮發生前雖反覆住院,但相關身體評估紀錄僅記載「意識狀態警醒」、「認知功能異常時間障礙記憶障礙」、「精神情緒狀態異常倦怠」等,未判別不能表達自己意思,無法證明張榮發當時喪失遺囑能力。 另外,該遺囑繕寫人為時任總裁特助劉孟芬,見證人為時任集團監察人柯麗卿、總裁特助吳界源、法務執行長戴錦銓,根據4人證詞,張榮發2014年11月左右就覺得自己老了,想先做安排,確認遺囑內容後,同年12月16日劉、柯、吳、戴4人及公證人一同到張榮發家中書房集合,準備密封遺囑。 當天張榮發在遺囑上簽完名後,由公證人將遺囑一字一字念出來,張聽完點點頭,叫大家一定要保密,拜託大家按照遺囑上執行,張榮發並在每張遺囑上都簽名,才將遺囑密封,最後再由3位見證人簽名,張榮發當下意識非常清楚。 調查局鑑定遺囑上簽名,與張榮發2011至2015年間各項文書的簽名筆[大致相符,且在場4位證人及公證人證詞大致相符,法官認定張榮發當下具有作成遺囑能力,且符合密封遺囑法定要件,遂駁回張國政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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