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婦人陳鈺青開車載14歲的兒子蔡姓少年,陳婦開車臨停路邊,蔡姓少年經陳婦同意開車門下車,後方騎機車的林男閃避不及撞上車門,經送醫治療約半年後不治,法院判陳婦8個月徒刑。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公布的刑事判決書,48歲的陳婦開車載兒子去剪頭髮,陳婦把車子停在彰化二林鎮仁愛路的路邊,蔡姓少年詢問母親能否下車,陳婦看後方沒有車子同意兒子下車,蔡姓少年打開車門後,又轉身拿留在後座的畫冊,後方騎機車的林男閃避不及,撞上車門,被送醫急救。 林男右側股骨骨折、左手部骨折、右側肋骨骨折、左胸部挫傷等傷害,經送醫治療約半年後,仍因骨折等傷害導致需要長期臥H,致生褥瘡併發肺炎,因敗血性休克合併多重器官衰竭而不治死亡,家屬不滿提告。 法官認為,依規定,汽車臨停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60公分,大型車不得超過1公尺,汽車停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禮讓先行,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到可出入幅度,並迅速下車關上車門。 法官指出,陳婦沒有注意到右後方有無來車,即貿然同意兒子蔡姓少年打開車門,且未促使兒子迅速下車,違反應注意行人及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及確認安全無虞後應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的規定,但考量到陳婦犯後坦承犯行,但表示因經濟困難,除強制險及任意險理賠金共新台幣400萬元外,無力再行賠償,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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