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65歲翁姓男子沒錢支付居住安養院費用,向三名子女聲請扶養費;子女以父親年輕時常酒後對母親施暴,父母離婚前約定父親應按月支付生活費5000元,卻分毫未付,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翁出庭時對於過往行逕,頻頻流淚,非常懊悔,台南地院法官以翁沒有提出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由,同意翁子女不用付給父親扶養費,全案可抗告。 翁子女主張,父親和母親結婚後,父親不務正業,不斷外遇,並經常酒後返家毆打母親,母親不堪忍受及怕子女遭暴力對待,1980年間和父親離婚,母親帶當時年僅3歲兒子及4歲女兒離開住處,次子是離婚後不久出生。父母協議離婚時,約定父親須按月支付生活費5千元照顧長女和長子至高中畢業,但父親從未付錢。 翁次子出生時,因母親無法工作無力扶養,將長女和長子暫時送至仁愛之家育幼院安置一段時間後,才帶回。 三人成長過程中,都是由母親及外祖母共同扶養長大。如今三人各有婚姻,但薪資受限,還有母親及子女要扶養,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扶養。 翁妻作證說,她和先生離婚後,帶三名小孩離家,都是由她及母親一起照顧到成年。翁的妹妹陳述,哥哥都是做一些雜工,哥哥離婚後就沒有照顧到小孩,不是很盡責的父親,哥哥有時候會去看小孩,但是有沒有金錢的資助不清楚,大嫂獨立扶養三個小孩。 法官認為,翁三名子女說法為真實,翁應負扶養義務,無正當理由未負扶養義務,同意翁三名女子得以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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