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華人醉駕司機把車開到溝渠中之後,被隨後趕來的警員逮捕。但警員的逮捕程序有瑕疵,沒有確認英文很差的醉駕司機,是否已經真正地、完全地理解了警員所宣告的找律師權利。結果華人司機就以此為突破口,稱警員的執法程序不合理,所取得的「體內酒精含量超標」證據無效。但現場證據足以證明,該華人司機是有醉酒駕車,最後還是未能擺脫控罪。
事發當晚,P先生在烈治文山市沿第19街向東行駛。途中他發現路邊的溝渠里有一輛汽車,汽車的車身上還冒出煙霧,一名男子正掙扎荓q肇事車的司機座上爬出來。
P先生將自己的車駛到意外現場旁邊,看到那男子已經走出肇事車,向P先生求助,請P先生打911電話報警。由於當時是12月份,P先生問那男子為什麼只穿著一件T恤衫。對方沒有回答,P先生於是伸手把那男子拉出溝渠,這個時候,P先生聞到那男子身上有濃烈的酒精味。
警察和急救車在20分鐘之後趕到,而在此之前,那自稱是Z先生的男子顫抖荌嵥先生,能不能到他的車內避避寒?P先生答應了他的要求,而Z先生躲進P先生的迷你客貨車之後開始嘔吐。
警員Shannon Mulville抵達現場後,她簡短地與P先生問話,P先生指Z先生是從墜毀車輛駕駛座上下來的人,現在躲在自己的車上。警員觀察到Z先生的嘔吐情況,於是上前問對方是否安好,而Z先生的回答更像是咕噥,然後還不停地說「很冷」,在這一過程中,警員也聞到了Z先生身上的酒味。
於是在協助急救員把Z先生扶入急救車之後,警員Mulville宣布逮捕Z先生,並且向他宣告疑犯求助律師的權利、保持沉默的權利和要對他做酒精測試的要求。此時,警員意識到Z先生有語言交流的障礙,她也試圖找一位能說普通話的值班律師但找不到,最後Z先生是通過醫院的普通話翻譯諮詢了值班律師。
此後Z先生也提供了2個酒精測試的樣本,此時距離車禍發生時間已過去3個多小時,但他體內的酒精濃度仍高達每100毫升血液有180毫克,遠遠超出80的上限標準。
到了法庭上,Z先生雖然承認當時體內酒精超標,但不承認自己有醉酒駕車。
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在於,在Z先生有語言障礙且神智不清醒的狀態下,警員逮捕Z先生的時候,是否已盡職地告知對方,他有立即向律師求助的權利。
當警察發現,因為語言問題可能會影響疑犯對律師權利的理解時,就應該採取合理措施確定該權利得到理解。
警員Mulville聲稱,她與Z先生的溝通不存在問題,對方完全理解她所宣講的權利。但法官發現,警員自己都承認,被告的英語能力很有限,口音很重,磕磕巴巴,無法用完整的句子表達自己,只能重複或簡化警員的提問和指示,最後還是需要翻譯幫助來進行其它調查。
例如,但警員向Z先生宣讀求助律師的權利後,問對方「你明白嗎?」Z先生回答,「是的,我做得不好,不是麼? 」但從當時的情景來看,Z先生並不是很明白他自己的找律師權利,只是表達自己知道自己有麻煩了。但被問及是否要聯繫律師時,Z先生只是回答「請」。
法官認為,被告的英語能力問題一再地顯現,在此情況下,警員應該採取進一步措施,以確保疑犯理解律師的權利,應該找翻譯幫忙,以確認疑犯理解。如果不是這樣做,警員就是侵犯了被告尋求律師幫助的權利。而且警員當時也沒有詢問被告是否要找某一位特定的律師,而是直接讓他去找一名說普通話的值班律師,這也是侵犯了被告的人權。
法官因此認為,在被告人權被侵犯的前提下,警員隨後獲取的「體內酒精含量」超標的證據無效,這條罪名也就無效。
但是,翻倒在溝渠里的汽車,P先生看見Z先生走出駕駛座的證詞,所有人都看到Z先生的嘔吐,很多人都聞到Z先生身上的酒精味等等,這些客觀證據足以證明,Z先生當時確實是在醉酒駕車,因此這條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