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桃園市八德警分局李姓警員上班測試兩部酒測器,分別測出酒測值0.33、0.28毫克,被長官認為喝酒開車上班,依據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李解釋是吃了含酒巧克力,且酒測前沒漱口,其他員警也作證李無酒味,檢方採信李的說法,7日處分不起訴。 桃園市警局規定持有酒測器外勤單位,每天上午6時至8時上班員警,一人需吹測酒測器,並黏貼檢測結果紀錄,以確認每一部酒測器正常。 48歲李姓警員去年5月4日上午到班,負責檢測派出所內配發的酒測器,兩部機器測出超標不同數值。李黏貼酒測紀錄,但隔天派出所所長審閱資料發現酒測值有數據,認定李當天酒後開車上班,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李喊冤說,當天是在派出所內吃了含酒巧克力,否認酒駕,糖果吃完紙盒就丟了,無法提出相關證據。 檢方調查,兩部酒測器短時間內出現不同數值,落差0.05毫克,且依規定,受測者要提供漱口及15分鐘後再酒測,以排除口腔內殘留酒精;詢問製造廠商也證實未漱口的確可能導致數值過高或誤測。 檢方查出李員從備勤室出來沒有漱口或相隔15分鐘就施測,不能排除是吃到含酒巧克力影響,另當時在所內另兩名員警也證稱李當時沒有酒容或酒味,現無法證明李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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