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監察院認為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後,遭公懲會判決其申誡。對此翁啟惠6日表示,這有嚴重誤解事實情事。
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涉浩鼎案,刑事部分判無罪定讞。公懲會認為,翁啟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3日判決翁啟惠申誡。
至於監察院移送包括翁啟惠同意收受浩鼎公司150萬股技術股、低價認購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委託張念慈買股票等6項涉及違失事項,公懲會認定沒有違失。
翁啟惠則在6日發出千字聲明表示,上述6項認定沒有缺失,感謝公懲會委員主持正義,還他清白,蚢磪O人欣慰。
翁啟惠指出,然而對於未誠實申報財產及未迴避利益衝突等2項,公懲會認為他有違失而給予「申誡」處分,這有嚴重誤解事實情事。
翁啟惠解釋,未誠實申報財產部分,申誡理由指稱翁啟惠以鄭秀珍名義擁有529張浩鼎股票,但於民國101年12月23日申報財產時,未依法據實申報,這是明顯的誤解。
翁啟惠說,98年到101年間,為表示對技術支持,他接受好友張念慈建議,用受益人為2位子女的家庭信託基金陸續購買浩鼎股票,並明確交代這些投資都是要給子女的,但在張念慈代為進行購買的過程中,張念慈因交易程序的種種限制,將他已贈與給成年子女的股票暫時分別登記在法人代表名下。以上事實,均有電子郵件、張念慈在調查局的筆錄、及張念慈聲明書可以證明,法院亦判定無誤。
翁啟惠說,不論在他主觀的認知堙B或是在法律關係上,既然這些股票早已經贈與給成年子女,並非他或太太的財產,不論張念慈如何登記,都不應該在他申報財產的範圍內;況且,他也無權揭露或申報成年子女的任何財產。
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情事部分,翁啟惠說,申誡理由指稱他及女兒為浩鼎的大股東,在2014年中研院與浩鼎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專屬授權契約時,依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規定,他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情事而未予揭露,這點也是明顯誤解。
翁啟惠表示,依據中研院多年來的規定,技轉程序最後由副院長決行,院長沒有任何執行技轉的職權,因此他在前述技轉案中唯一的身分是「創作人」。
翁啟惠認為,他是以創作人身分,在接受智財處徵詢時,才表示專業意見並提供建議,而不是以「院長」這個行政職務參與或指導技轉程序,這點如果沒有先界定清楚,不僅對於他個人的這個案件,更會對所有兼任行政職的創作人或發明人,產生嚴重衝擊。
翁啟惠說,就算有創作人的身分,他也都完全符合當時及現在的所有中研院科技移轉相關法規。他也依照智財處的揭露表格詳實填寫,沒有蓄意不揭露的狀況。
翁啟惠強調,他也沒有接受浩鼎任何報酬,解盲後的發言,也是因被動接受媒體詢問,而他的發言內容是根據事實加以解釋,事後也證明皆是科學事實,他認為向社會大眾釐清真相,是身為科學家應有的社會責任。翁啟惠表示,這一切都證明了他在中研院技轉過程中一切符合規定,沒有揭露或利益衝突問題,申誡理由反而是對他的名譽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聲明中,翁啟惠說,「申誡」看似輕微的處分,對他而言卻是莫須有的不白罪惡,名譽乃是第二生命,且如果不能把事實以及法規釐清,將來不論是社會大眾或是司法機關,難免繼續誤解技轉程序,這對於未來的科技發展,一定會有嚴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