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蒍A在立法會大樓搶女高級行政主任(EO)手機一案昨續審,許選擇出庭自辯,並供稱「狗仔隊」沒獲行管會批准進出立法會,更在未取得議員同意下,記錄各人的資料,因此當他看見女EO「鬼祟」地將手機藏在背後,為了當場取得證據,他便搶走了手機。 引私隱例要求收集資料前知會被收集者 被告許智(36歲)否認各一項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普通襲擊及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名。 許智艀袹G稱,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收集資料前須知會被收集者,和所收集的資料須與收集項目相關,但立法會議員對被「狗仔隊」記錄資料並不知情。他認為,若如政府所言,「狗仔隊」純粹記錄議員出入、確保足夠人數開會和通過議案,根本毋須動員這麼多人在議會內外監察。再者,條例要求資料須在合理時間內盡快刪除,但他懷疑政府一直沒有刪除。 質疑對方將紀錄傳往中聯辦 被告曾去信秘書處,表明他不願其個人資料被收集,惟秘書處並無回覆。被告留意到去年「狗仔隊」轉用手機記錄,懷疑「狗仔隊」會將紀錄即時傳送及分析,甚至有可能是傳往外間機構如中聯辦或中央政府某些人。 案發當日他看見女EO梁諾施向他瞥一眼後按手機,貌似在記錄,他認為個人私隱被侵犯,加上梁屢不回應她正做什麼,許更懷疑手機內藏荂u唔見得光」的東西。被告稱,他當刻判斷梁有可能將手機上鎖、傳送或刪除資料,他或因此失去舉報「狗仔隊」犯法的證據,於是即時搶走手機。 PDF檔案詳細記錄議員立會內行蹤 其後他躲入廁所看手機內的PDF檔案,發現「狗仔隊」鉅細無遺地記錄議員過去數月在立法會內的行蹤,這明顯不是純粹點人數,而是另有目的。於是他將5個檔案發送到自己電郵,希望立此存檔,用作投訴的證據,他事後確曾到私隱專員公署舉報,有關聆訊即將舉行。 控方盤問時指出,「狗仔隊」僅記錄議員所在位置,並非跟蹤議員私人生活,但許回應表示,重點在於資料使用者並未事前獲得對方同意,以及沒有合理的收集目的。 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ESCC25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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