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5年前因干犯行賄和洗黑錢罪被澳門法院判囚5年3個月的本港富商劉鑾雄,昨日入稟高院,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申請司法覆核。劉鑾雄一方稱,一旦通過修例,受影響者將面臨即時和非法扣押風險,他亦將面臨不公判刑,迫使他「流亡海外」(exile himself from Hong Kong)。他主要提出三大理據,包括引渡他到澳門有違《人權法》、修例不應設追溯力,以及當中賦予特首無限制酌情權的做法有違《基本法》。
草案立會明首讀 覆核本月17日聆訊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明日(3日)提交立法會大會首讀。而司法覆核申請將排期於本月17日作指示聆訊。
對於劉鑾雄申請司法覆核,特首林鄭月娥昨午未有回應。至於會否影響政府立法工作,據了解,政府評估劉提出司法覆核獲批許可機會微,料對立法工作不會帶來大風險(見另稿)。
申請人劉鑾雄,被告為律政司長。劉今次入稟,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和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撰覆核申請書。彭耀鴻接受本報記者查詢時強調,劉是次入稟無意阻止立法會就修訂《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但若議員在審議草案時提出關注,則另作別論,故今次覆核無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阻止草案的立法。
彭耀鴻:無限期追溯期影響很多人
被問及劉鑾雄是否因為預計情G緊急才在立法會首讀草案前馬上入稟,彭耀鴻沒有直接回應,他說,「(草案)係好大影響」,因從草案看到政府的見解,是對條例不限追溯期,更是「無限期追溯期」,將會影響很多人,任何市民若犯事,都有可能受到影響。彭又證實,案件已聘用憲政專家、英國御用大狀彭力克領軍,並指彭力克在憲政法律議題上經驗豐富,相信可以協助法庭。
劉:非自願缺席 審訊重大不公
如遭引渡違人權法
入稟狀指出,劉鑾雄2012年被澳門當局控告行賄和洗黑錢罪,惟劉因嚴重健康問題不適宜外遊,故一直缺席澳門法院的聆訊,其後被判囚5年3個月。劉一方稱,他屬非自願缺席,當時的審訊亦對他構成重大不公,例如控方當時依賴澳門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的日記指控劉行賄,但只提供日記部分內容予辯方,劉亦不准盤問歐及傳召辨認筆[的專家作供,故假如劉被引渡到澳門,將有違《人權法》條文。
入稟狀指出,香港目前保障入境者不被引渡至中國其他地方,亦保障劉鑾雄不受澳門的不公審訊影響,令他能在港組織家庭,形容修例有違過往承諾。
指草案追溯力條文混亂
「特首無限制酌情權」違基本法
入稟狀又指,普通法下的法例如無明文規定,便不具追溯力,雖然草案未有列明修例帶追溯力,惟保安局一份提交立法會的文件顯示修例帶追溯力,認為修例未有清楚列明相關效力和必須含意,構成嚴重混亂,要求法庭宣布修例不設追溯力。
就修例賦予行政長官無限制的酌情權,發出證書啟動移交程序的做法,劉鑾雄一方認為做法有違《基本法》和《人權法》,要求法庭宣布,在發出證書啟動移交程序前,必須顧及上述條文,修例賦予行政長官無限制的酌情權,缺乏法律基礎,與上述條文不相容。
劉鑾雄與南華前足主羅傑承被指行賄澳門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及洗黑錢,於2014年3月被澳門法院判囚5年3個月,惟劉一直缺席聆訊,其後沒再前往澳門,故未曾服刑。翻查資料,澳門的判刑帶有執行時效,根據澳門《刑法典》,被判5年或超過5年的刑期,執行時效為15年,故劉只要在2029年3月前不踏足澳門,之後便毋須服刑。
【入稟編號:HCAL8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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