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經常要靠母親接載出入的半身不遂少女,不滿運輸署以其母非傷殘人士為由,而不肯發出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導致少女未能享有相關優惠,有礙日常出入。少女認為運輸署做法有違憲法賦予人人平等的權利、《殘疾歧視條例》規範的殘疾歧視等,亦不符合一貫鼓勵殘疾者獨立外出的宗旨和相關合理期望,上周五(22日)透過母親入稟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挑戰局方相關決定和決策。 指運署違平等人權及殘疾例 原訴人由母親代表;答辯人為運輸及房屋局長。入稟狀挑戰《道路交通(泊車)規則》中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的申請及相關規則。 按照現行規則,持駕駛執照的傷殘者可申請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以方便外出。許可證為傷殘者提供不少優惠,例如可免費使用全港共417個傷殘人士路旁專用泊車位,及半價使用任何運輸署轄下政府多層停車場特定車位等。不過,上述優惠只涵蓋配偶,未涵蓋傷殘者的其他家屬,家屬僅可獲發「司機接載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證明書只批准家屬在政府多層停車場的40個專用車位泊車,而非傷殘人士專用的路旁泊車位,所享有的豁免費用亦較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少。 家屬可領接載殘疾者泊車證 優惠較少 不可泊路邊傷殘位 入稟狀指出,原訴人今年17歲,7年前曾做手術切除脊椎腫瘤,其後因3年前一次矯正脊椎側彎手術,導致半身不遂,需要依靠輪椅出入,母親平時要充當司機,或電召接載輪椅使用者的「鑽的」,以接載少女上學、到醫院覆診及參與社交活動等。 入稟狀又指出,原訴人母親去年3月20日到運輸署,代表原訴人申請傷殘人士泊車證,並表明駕駛執照和車輛登記均屬母親,母親亦未獲運輸署長證明屬身體傷殘的批准書。署方兩日後回信拒絕申請,理由是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只可發給持駕駛執照的傷殘者;少女遂入稟挑戰署方決定。 運輸署表示,對於未能駕駛的傷殘者,其家屬或司機除「接載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外,亦可向社聯申請「殘疾乘客在限制區上落車證明書」,警方同意行使酌情權,容許有關司機在限制區內上落殘疾乘客。平機會表示,去年收到6宗有關傷殘人士專用室內專用泊車位的投訴。 【入稟編號:HCAL804/19】
|
|
|